
文|阿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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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发文身”是中原人士对少数民族习俗特征的描述,秦汉时期的中原似乎尚无普遍文身的风俗,随着少数民族融入中原,特别是在盛唐气度之下。

纹身的习俗开始为中原人士所接受。唐人段成式对唐时的文身之俗有细致描绘。

宋代士民的纹身也见诸记载,作为美饰,或刺花鸟,或刺诗词,种类繁多,更有为显示勇力而刺龙虎之类的。
但在额头或面部等部位刻以特定的图案和花纹,则与前述以美观为目的的纹身习俗不同,是古代肉刑中的一种。

据《尚书·吕刑》记载,舜令皋陶作“五刑”,其中的“黥”即在罪犯额头作记,为“五刑”之一,又称为“刺”。商鞅变法时,对反对变法的公孙贾施以黥刑。
西汉文帝时曾废除肉刑,当黥刑者改处以“髡钳”之刑。

南朝刘宋泰始四年(468)又对黥刑作出具体规定,攻略州县的叛乱盗匪,依律于两颊刺“劫”字。
宋明帝去世后,此法废止。萧梁武帝时也有类似的规定。
所以,宋朝并非囚犯才刺字,征兵入伍的士兵也必须刺字,那这些制度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五代后晋始行“刺配”,对流放罪犯施以刺字之刑。
唐末、五代,群雄并起,兵连祸结,控制兵源成为藩镇维持割据的基础。公元906年,为防止士兵逃走,后唐幽州卢龙军节度使刘仁恭开始强迫士兵刺字。

宋代承袭此弊,刺民为兵,于是在当时的社会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被迫刺字的特殊群体,一是罪犯,一是军人。
这两种特殊的社会群体有什么相同与相异之处?刺字的制度反映了宋代兵制的哪些问题,下文略作分析,以就教于师友。

一军人与犯人刺字的差异宋代军人和罪犯主要是刺字部位有所不同,刺字内容也略有差异。宋承五代之弊,军人招募之时刺字,南宋施宿《嘉泰会稽志》卷四《军营》有如下记载:
“方募时,先度人才,次阅驰跃,次试瞻视,然后黵面,而给衣屦缗钱,谓之招刺利物。”不过施宿的记载尚欠明确。

军人是否刺字以及在哪个部位刺字,宋代不同的军种间是有很大差别的。宋代的*队军**,在北宋以禁军、厢军、番兵和乡兵为主。
南宋主要的正规军是屯驻大军,禁军已降同厢军,执役挽漕。
五代时出现的效用,大约在仁宗朝成为一种正式军级,由于效用兵的军俸和升迁较其他军种为优,故士人也有投充者。

(熙宁七年二月辛卯)效用兵在北宋尚不普遍,属于中的高级阶层。到南宋,*队军**的复杂等级简化为效用和军兵两级,效用地位略高于军兵。
禁军、厢军是职业军人,在面部刺字。北宋初期,招募*队军**继承五代以来的弊政,凡投充禁军、厢军者,都强迫刺面,即所谓的“招刺”。

刺字的部位除了面部外,还应有两鬓或额角。南宋王柏《鲁斋集》卷六《狄武襄》称赞北宋名将狄青:“太平名将,伟哉气节,却梁公像,留鬓边涅。”
“涅”即所刺黥文。南宋建炎二年(1128),宋廷曾以“振华”为军号招募陕西义士,规定“皆于左鬓刺‘某州振华’四字”。


二、屯驻大军
南宋人方回记载南宋“大*刺军**手号以姓名,禁、厢*刺军**额号以六点”,与上述记载似有冲突。
我们认为招*刺军**手为号,应是南宋军政稳定以后的招军规定,南宋初年兵凶战危,惟以招军为急,只能维持原有刺面的招军方式。

同时征召对象为地方义军可能也是一个原因。在南宋屯驻大军中,效用兵作为高级军员,最初是不刺手、面的,除非是归正人投充才刺字。
在南宋*队军**中,主要作战部队屯驻大军,刺手,禁、厢*刺军**面。高级军员用手、面均不刺字。

宋亡以后,元军在各地收编“涅手军”,就是手部刺字的原南宋屯驻大军兵员,元时又称为“手记军”,至元三十年(1293)各地收编人数仍有八万多人。
乡兵,也就是民兵,在宋代有义勇、弓箭手、枪杖手等多种名号。
宋代的乡兵也需刺字,多在手背,也有刺在手臂之上的。

乡兵不是职业军人,只是在业农之余承担一定的守土防边的责任,一旦战事结束,就可复归田里。
庆历年间(1041—1048),宋廷准备将两京诸路的弓手招刺为宣毅军,前提是只刺手背不刺面。可是宋廷朝令夕改。

后来又要强迫刺面,使之成为正军,弓手因此大量逃亡,官府被迫改为允许雇人代充。
当时唯有范仲淹所部没有刺面,只刺手背,故而弓手得以复为民。
民兵刺字于手背,是北宋通常的做法。与一般军人被强迫刺字不同,宋代还有主动要求刺字的军种,那就是西北的番兵。

熙宁年间(1068—1077)在熙河路招收蕃部为弓箭手,但是一些汉军竟然有盗杀蕃部弓箭手为首级功的情况。
蕃部弓箭手因此请求依正军例刺面,或者依汉人弓箭手例刺手,以防汉军盗杀,使他们无法以首级记功。

神宗下诏令蕃部弓箭手除依汉军例刺面或刺手外,还要在耳前刺“蕃兵”字,以示区别。
与军人刺字不同的是,罪犯均在头部刺字,依据罪行严重程度的差异,所刺字的大小和内容有所不同。

北宋初期凡刺配人犯,所刺字字样较大,而且于两面分刺。而军人面部刺字略小,只在一侧额头或面部刺字。
真宗认为罪犯满面大字,毁伤太甚,遂于大中祥符六年(1013)下诏。
令依照军人招刺的规格刺字。次年重申了刺字须依招军规格小刺,只有重刑犯才与军人刺字有所区别,“贼情重恶者,乞字样稍大,仍于两面分刺,所贵与招募之人异”。

其后又规定,即使罪行严重,也只于面部一面刺字,只是规格稍大。
(刑法四分之一一)凡犯盗窃罪,刺“配某州牢城”字,或刺“配某州牢城重役”字。刺配本城劳役的,刺本城军号。

有些罪犯虽罪不至于刺面,但是特别加重惩罚的,则刺“特刺配某州牢城”字。
哲宗初即位时,对盗窃罪的惩处有所减轻,元丰八年(1085)十二月下诏,犯盗罪刺环于耳后。

叛徒流之刑则刺以方环,加快杖之刑则刺以圆环,“三犯杖刑者,移于面,径不得过五分”(元丰八年十二月癸酉)。
南宋时“窃盗者,不过杖罪刺环而纵之”,罪行轻者不须服劳役即可回乡。对于劫盗重罪,宋代的规定没有大的变化,依然是于面部刺字。

刺字本身是一种刑罚,对被刺者而言,是对身体和尊严的双重折辱,身受黥刺,就被视为贱隶。

三、北宋黥刺
北宋初年,政府曾发布诏令,禁止私自黥刺奴婢,真宗朝重申前令。
(开宝四年三月庚子,咸平六年四月庚午)可能是积习难改,南宋时,范成大出使金国,在定兴县还看到有一个婢女被面刺“逃走”两字。

此种风气之下,军人和罪犯由于身有刺字,必为人歧视。两者也有颇多相似和关联之处。给罪犯刺字的目的。
除以肉刑惩罚之外,还要从体貌特征上将这些人与守法良善相区别,“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

给无罪的军人刺字也是为了与平民区别,以固定其身份。所以军人私自祛除刺字,便是违反军纪,因为这样其与平民的显著区别就消失了。
对军人而言,这个特征是身份的,不是职业的。因此就某种程度而言,军人刺字与罪犯刺字其功能是相同的,他们作为社会集团与常人区别开了。

这种区别因为黥文而终身存在。但宋代军人的招刺与罪犯的刺配,在制度上还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
宋代徒刑据罪行轻重,有刺配远近的区别,同一距离有在“本城”和“牢城”的轻重之分。从后晋施行刺配之刑开始,罪犯就被集中在牢城服役。

牢城还有军事功能,五代时期军人有“牢城指挥使”“牢城都指挥使”之职。唐末,安山盛曾任牢城都校。
宋代除牢城外,州军本城也具有军事和管理罪犯的功能。两种功能统一在牢城和本城,说明罪犯和军人的管理方式是相同的。

在厢军服役的军人,其刺字的形式、内容与罪犯几乎没有差异。本城厢军有各种军号,神宗朝沅州本城配军以“宣捷”为军号。
普通军士和被刺配者一致。大中祥符六年(1013)朝廷下令,川陕、福建等地的罪犯,除非罪行严重者,刺字均与招军大小一致,刺“指挥”和刺配去处。

(刑法四之七)自元丰六年(1083)开始,宋廷曾短暂地施行过“配军画一法”,将刺配罪犯依罪行轻重分别配本城、牢城、诸军营为杂役,刺“刺充某指挥”字。
神宗认为这与上*刺军**字相同,随即提出改为刺“某指挥杂役”等字样。

可见,罪犯与军人单就刺字内容而言,无法区分,但两者却都因身体刺字而与其他社会群体严格区别开了,成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宋代军人犯罪和自上军淘汰者,多降充厢军服役。

而罪犯也是可以充禁军的。一部分罪犯因为身体强健,颇有武艺,所以拣选为禁军。仁宗朝诏淮南灾伤州军为盗而非杀人者。
宋代的许多叛乱中,总是出现叛乱者以刺字裹胁普通百姓为其驱使的情况。真宗朝的王小波、李顺之乱,“胁士民僧道之少壮者为兵,先刺手背,次首,次黥面,给军装”。

(咸平三年二月乙丑)南宋建炎元年(1127),寿春逃卒丁进,聚众万人,全部于面上刺六点,或者刺“入伙”两字。
(建炎元年十一月辛亥)建炎三年(1029)苗傅之乱,就将衢州之民刺为军。

(建炎三年四月丁巳)茶陵盗匪剽掠州县,却面刺“聚集兴宋”等字,以图招安。
(兵一三之五)被裹胁的平民,若不从军,又无公据,便不免身死于巡社乡民之手。

(兵一三之三)可见一经刺字就无所容于天地之间,除非官府给以公据,否则难以复为平民。
从上述宋代军人和刺配罪人相似之处的史实能够看出,军人和刺配的罪犯,在身份上并无严格的区分,罪犯不但通常被编入厢军服役,而且可以改刺为禁军。

管理方式上,军人和罪犯也是集中居住,以军事单位组织起来。
因此,军人和罪犯是当时在身份上最为接近、没有融通障碍的群体。
因此嘉定七年(1214)大宗正司上言,“凡人一被文刺,终身不可洗除,余人尚有从军之计,在宗室无所容身”(帝系七之二八)。

作为社会主要刺字群体的罪犯和军人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
三对募兵制度的再考察募兵制,是以平民自愿从军为基本特征的*队军**组织方式,那么宋代的军人是否有这种选择的权利呢?


四、宋朝募兵制
宋人批评当时冗兵之弊,都批评兵农分离,使国家徒耗养兵之费,而养无用之兵。
中国古代兵农合一,隋唐以前,国家只在战时动员、征调平民为兵,出则为兵,退则为民。后来随着战争的经常化与军事技术的专业化,国家力图保持长久稳定的兵源。

于是出现了魏晋的兵户。但是军户随处流转,也不足以维持国家战争的需要。
伴随着大一统政治局面的出现,人地结合、控制兵员的府兵制成为基本的*队军**组织方式,这是向兵农合一的复归。虽然番上戍卫,暂时为军,但府兵仍然是国家的编户、乡里的平民。

随着均田制度的破坏,不但使府兵制得以维持的经济基础崩溃,而且军人的社会地位也随之下降,民耻为兵,征召职业化的军人成为主流。
五代离乱,虽然骄兵悍将屡见不鲜,但是刺字黥面,这种原本施于罪犯的刑罚,竟然逐步成为军人的标志,足见军人社会地位下降之迅速。

宋代军人没有土地作为稳定的经济来源,政治上稳定的文官制度也没有给职业军人留下多少向上流动的空间,再加上从军的危险性,遂使得军人作为一种职业逐步与平民相分离。
而与徒隶相靠拢。宋代的军人处在日渐封闭为职业团体的开始阶段,到后来元代的军户制度和后继的明代军户制度,军人遂成了一个独立的职业群体。

明代号称“革去胡风”,却在军户制度上继承了元代,反映出自宋代以来军人完全职业化成为趋势。
如果职业选择是自愿的,那么宋代军人成为封闭的职业团体、军人身份世袭就无法解释。

中国古代是一个以乡土为基础的社会,对于破坏社会基本法度的人,将其与所属的乡土社会剥离,就是一种严厉的惩戒。
范仲淹曾上书:“人方五十之时,或有乡园骨肉怀土之情,犹乐旧里,及七十后,乡园改易,骨肉沦谢,羸老者归复何托,是未停之前,大蠧国用,废之后,复伤物情。”

多数军人年满退役时,他们与乡土的联系已经中断。宋人卫泾曾批评军人世代为兵,不知农事。
说明军人不但与乡土的联系中断,而且丧失了作为农民的生产技能,他们子孙相传的是作战的技术。
如果募兵制是职业选择,那么从*队军**退出,就意味着职业身份的结束。

但是宋代军人显然不能以退役来结束这种身份,他们的身份因为刺字而被终身固定了。非但军人受到轻视,军人的妻子也有“军妇”之称,而且是与“民妇”相对的概念。
孝宗朝谏官蒋继周,因在上书中将军妇混同为民妇,竟以风闻言事不实而为人弹劾。

军人与百姓的这种区别,无疑是身份的区别,而非职业的区别。
军人低下的社会地位不足以吸引平民入伍,招流民为军、以罪犯为兵、强刺百姓为兵,都是宋代常见的补充兵源的方式。

甚至在招兵中利用妇女诱骗农民,“或令军妇冶容,诱于路,尽涅刺之”。招兵之难,可见一斑。但是即使从军,困顿的生活境遇,又使军人大量逃亡,以至有“逃军半天下”之说。
宋代以人口蕃息为祥瑞,从建隆元年(960)到天禧四年(1020)共有117个一胎多子的祥瑞记载,其中军卒妻子生多子的记载有22个之多。

说明宋廷应有专门机构对军卒家庭的丁口加以统计。统计的目的,应出于从中补充兵源的目的。岳飞官居高位,仍不免在公文中说“行伍贱隶,辱知朝廷”。
夏贵虽建阃一方,还是不敢与夏竦同宗同谱,只因曾为武卒,“面刺斗锋旗”之故。

有学者简单地将这些现象归为宋代“抑武”之国策,实则忽视了军人受到身份歧视的社会现实。正是身份性的歧视,使得军人无法跻身社会的上流阶层。

身居显位,也没有改变他们长期形成的身份意识,普通的军人更是如此。他们构成了身份与常人严格区别、为主流社会排斥的封闭的社会集团。
严格的身份控制,使军人家庭继续产生军人,军人子弟成为兵源补充的主要来源。我们已经能够看出元、明军户的端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