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学问君在研究各种保险的理赔案例,其中发现了一些非常具有代表性理赔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很容易产生理赔纠纷的,也是我们普通保险消费真很关心的内容。本次分享的这个理赔案例也是很典型,就是投保人在买保险前进行了体检,而且还把医保卡外借购药,那这些行为会不会影响到理赔?会有什么影响?下面我们就详细聊聊这个案例,希望你能从这个案件中学到知识。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案件详情
2014年2月25日周某体检舒张压偏高、空腹血糖偏高。
2015年1月19日,周某的岳父以周某的名义在社区服务中心购买2盒非洛地平缓释片(该药用于治疗高血压)。
2015年3月2日,周某给自己在泰康人寿江苏分公司投保泰康康逸人生两全险和附加重疾险,保额为22万。
2015年12月30日,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并发现存在脑膜瘤。
2016年2月,周某因脑膜瘤住院治疗,并于同年3月8日行神经导航下左颞开颅肿瘤切除术,并经病理诊断明确为良性脑膜瘤。
2016年3月30日,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周某投保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案件焦点
周某在投保时是否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的义务。
四、法院判决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泰康江苏分公司赔偿周某保险金22万。
判决理由:
1、周某体检报告和买药记录无法认定其在投保时已得知罹患高血压病、糖尿病。
2、周某保险等待期后,确诊患有脑膜瘤并实施了肿瘤切除术,而该疾病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五、案件总结
1、投保人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也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析,通过投保人客观化的外在行为表现认定其主观心态。具体到本案,周某对体检结论显示的相关指标偏高表现出一种不太在意和听之任之的状态,未认识到相关疾病的重要性,在没有医院明确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怀疑患有相关疾病且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告在投保时未告知相关体检指标偏高,可以认定是重大过失。
2、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糖尿病或高血压病与脑膜瘤的发生具有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抑或重大影响,保险公司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