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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第六节。

对于长期保险的保费,我们需要考虑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家庭面临的风险因素很多,如父母身体状况、意外事故、疫情等。这些不可控因素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缴纳保费。因此,保险需要专业的人来帮助家庭进行风险管理和规划,以避免退保造成的损失。普通保险营销员难以胜任这项工作。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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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分享的是仅因获赠保险而获得保险保障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将获赠者视为投保人。我们还将分享其他保险理赔案例,希望大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猫哥分享的案例都是真实的,可以通过视频上方的法律文书号进行查询。

在玉溪中院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李某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泰康人寿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在中国联通公司预存话费即可获得秦康人寿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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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在中国联通公司存话费100元后,获得泰康人寿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随后,李某某乘坐安万人驾驶的摩托车时,与第三人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李某某受伤。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案外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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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附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李某某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通过参与中国联通公司举办的活动而取得的。因此,认定李某某就本案所设保险合同的取得是基于与中国联通公司之间形成的赠与关系。中国联通公司与泰康人寿公司之间建立的才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泰康人寿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也应当按照中国联通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险种、保险项目、保险份数等保险内容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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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是保险合同的受赠人,与泰康人寿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保险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投保人中国联通公司和保险人泰康人寿公司明确表示,中国联通公司实际投保的以李某某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为一份。故李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只能享有对应的一份保险合同中的利益,获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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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林某某主张即通过存话费应获得中国联通公司赠与的,应为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属于双方赠与关系调整的范畴,该主张不能直接约束保险人,故且要求泰康人寿公司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外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上述的法院判决被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将保险费的实际支付人认定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谢谢光临猫哥说书,请点赞关注转发。下一个视频继续和大家分享此类保险理赔案例。你也可以联系猫哥,我们可以免费提供保险咨询保险理赔医患纠纷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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