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10岁的小学生孙某某,竟然经受了同寝室同学赵某某、晋某某辱骂、殴打甚至跪舔生殖器、肛门、性侵等非人欺凌行为,被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这样的人间惨剧,竟然发生在儿童之间,令人扼腕叹息。孙某某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抑郁到想自杀,但施暴者因为是儿童,却无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客观地说,这等于没有处罚。所谓“训诫”,不过是批评,能把他怎么样?这些熊孩子,靠吓唬两句是不管用的。而对于熊孩子的家长,也没有什么严厉处罚,也只能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些不疼不痒的处罚,对于受害者极度不公平。以心比心,如果自己的孩子有这样的非人遭遇,而“小魔童”及他们的家长只是被“训诫”了事,那你怎么办?只能认倒霉?我想哪位家长也接受不了这个现实。

但法律就是这样,如果你是受害者的家长,忍不下去这个事实,对熊孩子动了私刑,那你就是违法犯罪。法律对成年人可是毫不留情的。有一本小说有这样一个类似的情况,一个未成年人性侵一个小姑娘,结果小姑娘的爷爷为给孙女*仇报**,手刃了这个“小恶魔”,把他残忍地解剖了。而这个复仇的爷爷因为岁数大了,最终也没有被判死刑。实际上按道德规范来说,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支持小女孩的爷爷,这些人间的“恶魔”难道不该死吗?留着他们也是人间垃圾,不知道还会祸害多少人。但法律却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不予处罚或给予很轻的处罚,实质上保护了“恶人”,让好人无处伸冤。

在网上看到一位网友出的主意是,要教给自己的孩子遇到事情敢于“反抗”,培养其“反抗精神”,而不是唯唯诺诺饱受欺凌。有时候乖孩子是容易受欺负的,做乖孩子并不是最佳选择。吉首市曾经有一个案例,一个孩子遭到了15名学生的围殴,结果这个孩子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了三名学生。而他的伤人行为最后被判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如果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的那名受害者孙某某能够奋起反抗,用刀伤了赵某某、晋某某,会不会被判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呢?很可能是的。这一招虽然有道理,但并不是每个孩子都能鼓起这样的勇气,而且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反抗时因为力量不支而被施暴人给予更严厉的霸凌,有生命危险。而且从法律的角度说,是不鼓励这种“反抗精神”的。一般来说出的主意,都是报警,告诉家长及老师云云,由成年人来解决孩子们的争端。

我认为在保护守法的“乖孩子”与惩戒“熊孩子”这个问题上,法律上是有“空白”的。现行的法律不足以对“小恶魔”形成有力的震慑。专家们应该研究这些问题,让熊孩子们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要让他们霸凌其他孩子前有所顾忌,要让他们霸凌孩子后付出应有的代价,而不是仅仅训诫了事。现在的孩子都早熟了,未成年人常常干出令人咋舌的事,比如抢劫、强奸、轮奸等恶行,甚至许多孩子已可以形成有组织的犯罪,有了黑社会的雏形。那些人高马大的犯罪分子,说不定未满18周岁呢。我有一个同学的孩子,17岁时就率领着几个熊孩子去抢劫,把一个大货车司机杀死。因为未满18周岁,所以未判死刑。这对受害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我们的法律专家们,应把精力用于完善我国的法律条文上,为构建法治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法律本身不完善,或者法律条文违背公序良俗,那这样的法治社会也是不能得到群众支持的。要让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让一些人不得不铤而走险动用私刑维护公平正义。在这方面,我认为我们的法律条款“空白”有很多,或者说虽然有法律条文但不足以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需要专家们继续努力为法治社会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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