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软媒公司经营的网站“IT之家”发表了作者为“汐元”的文章《做社交,腾讯逼的》,内容为对微信的相关评论。
腾讯公司发现后,以该文章涉嫌商业诋毁,起诉青岛软媒,腾讯公司主张青岛软媒的文章有部分内容构成诋毁行为:(1)标题为“做社交,腾讯逼的”;(2)引述《子夜》反面人物赵伯韬,引用《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IT之家小编思之,古往今来,垄断本身无法消灭,但面对垄断能力不敬畏的人可以消灭,‘不敬畏’,是最可憎的。今天法治社会里,赵伯韬那样蹦跶的鬼活不久,夹着尾巴做人是正道,但法律可以让人夹住尾巴,却除不了人心的不敬畏,所以‘夹着尾巴不敬畏’实在是见怪不怪的怪现象”;(3)“腾讯已经疯了,这是‘IT之家’今年1月29日关于百度春晚红包被微信封杀相关报道文章的网友热评”……
本案一审支持了腾讯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青岛软媒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全部驳回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经营的软件“微信”中,针对不同的链接,有的可以直接打开,有的,如“拼多多”等链接不能直接打开,区别对待,可以证明腾讯公司确实存在屏蔽等行为。
根据该案例我想说的是,一个个体言论自由与诋毁的界限问题。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人**,指一个国家的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国家政治和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应该认为,这种自由的边界是很广的,其包括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合理质疑,对社会中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质疑和见解是不会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捏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
腾讯公司作为经营者,而且其在所处的行业内具有优势地位,不仅仅严重只有利益,还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应对与其有竞争的对手进行*压打**,而应该直面正当、自由的竞争,促进自己长久生存,也促进中国科技的长足发展和进步。运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长期*压打**竞争对手,终会被反噬。
本案中,青岛软媒对腾讯公司的评价虽然犀利,但是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是对腾讯公司经营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作为一个企业来讲,应该有自己的度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只有直面问题,才能更加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