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话题视频 (采暖热门话题)

主持人:王秋月

主持语:最近一段时间,室外气温越来越低。随着天气转冷,暖气热不热已成了邻里之间讨论最多的话题。本期的《百姓说事》就市民关心的供暖话题采访了相关机构负责人。

嘉宾:华能蒙东公司营销部热力处高级主管周辉

主持人:今年居民供热的价格?

周辉:供热价格根据不同地区,定价不同。根据《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海拉尔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海地区现行居民供热价格为3.50元/平方米·月,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80元/平方米·月,采暖期前后10天,提前、延后供热,热价为0.68元/平方米·旬、非居民0.80元/平方米·旬。核算为全取暖期居民热价25.86元/平方米,非居民热价35.20元/平方米。

主持人:供暖后,室温应达到多少?

周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在提供集中供热服务过程中,我们将向热用户奉献更为舒适温暖的供热服务体验,一般对于用户采暖系统没有问题、房屋保温良好的用户,我们都保障热用户室温处于20℃以上的舒适温度。

主持人:热力维修、投诉渠道有哪些?

周辉:目前报修投诉渠道方式为,热用户可以拨打供热客服热线400-989-9966,进行供热信息查询、报修和投诉,也可以微信关注“华能呼伦贝尔供热”公众号,绑定个人信息后,在线进行咨询、查询、报修、投诉。另外,为了进一步向热用户提供延伸服务,我们在一些小区内公示了小区供热服务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方便热用户在出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到辖区责任人,在这样的小区居住的热用户可以直接拨打小区内责任人电话。

主持人: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周辉: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

主持人:违规用热有哪些处罚?

周辉:违规用热行为,严重扰乱正常供热循环,危害供热安全,影响周边居民供热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依法整治违规用热行为营造良好供热环境的通告》(呼政字〔2015〕298号)等规定,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私自接入集中供热;以及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影响供热正常运行保障的行为都属违规用热行为。发生这些违规用热行为,将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华能呼伦贝尔供热在海拉尔区的供热范围为海区河西、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河西以及除了海区东山组团、海拉尔大街以南和海东工业园区以外的河东区域。呼伦贝尔双良热力供热范围为呼伦贝尔市民族文化园区、市中心文化园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河东新城区、海区东山组团城区等区域。呼伦贝尔双良热力目前报修投诉渠道方式为:热用户可以拨打供热客服热线0470—3578222,进行供热信息查询、报修和投诉,也可以微信关注“呼伦贝尔双良热力”公众号,在线进行咨询、查询、报修、投诉。另外,为了进一步向热用户提供延伸服务,热用户也可联系所在小区物业,热力公司将会上门处理。

结束语: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从柴米油盐到衣食住行,解决每一件事关民生的“小”事,就是在解决一桩桩社会发展中的大事。对于供暖期的相关话题,本报将会继续予以关注。读者可通过热线电话0470—8252035,邮箱 : hlbrbxss@163.com 联系我们,反映您对身边民生话题的看法和建议。

相关法条链接: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热用户对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三十九条规定,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