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款买车难还欠款,车被转卖怎么判

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咸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豆某某出售重型仓栅式货车,转让价为382670元。被告已经支付100000元,剩余282670元,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将该车作为剩余购车款的担保,若乙方逾期不能偿还*款贷**,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车辆用于清偿所欠车款本息”。2017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载明“借款人豆某某向咸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现金贰拾捌万贰千陆佰柒拾元整(282670元),借款月息为1.4%”。2018年10月22日,被告出具承诺书,内容载明“我是陕 D*5*** 车主,因欠某某公司购车*款贷**,现向公司承诺 2018年11月底前向公司还款3万元,从2018年12月起每月向公司还款13000元”。2018年10月23日,被告偿还本金 34171元,利息15829元。2018年11月29日,偿还本金5825元,利息4175元。2019年5月10日,偿还利息10000元。结息至2019年2月26日,下欠本金242674元。2020年2月27日,咸阳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涉案车辆鉴定评估价值为258000元。2020年3月19日,原告将车辆出售给案外人马某某,出售款260000元用于抵扣被告欠款。另,原告给涉案车辆购买交强险花用3584元,购买商业险花用11404.71元,处理车辆违章花用1100元,共垫付16872.91元。

法院判决:

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购买车辆,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欠款数额为282670元,利息为月息1.4%。此后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结息至2019年2月26日,剩余本金242674元。2020年3月19日,出售车辆获款260000元,该款应用于扣除期间利息43374元后剩余本金26048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欠款以2020年3月19日出售车辆款26万元扣除欠款利息43374元后再抵扣欠款后,应仍欠26048元,双方约定有利息,被告应按约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承担利息。法庭电话询问被告时,其称欠钱属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垫付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咸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剩余借款26048元及利息;被告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6872.9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款贷**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