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保健品后十倍索赔 (男子网购大量物品退货)

男子在淘宝某店购买了8份韩国进口产品共计4472元,到货后以“没有中文标识”等理由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货款。卖家认为男子是职业索赔人,仅同意退还货款,拒绝十倍赔偿。最后法院判了,认为男子一次性购买大量产品有违消费习惯,判令男子退回货物,卖家退还货款,驳回了男子十倍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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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案件已审理终结。

男子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一千元被拒,进口商品十倍赔偿

据判决书显示,2021年7月6日,原告王某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李某所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8份名称为“现货韩国LG清润真生活庭院红参精红参真液补气血养睡眠”的产品,以4472元付款并成交。

王某收货后发现产品包装上全是韩文,没有任何中文标示,根据法律规定,进口食品应该依法进行中文说明,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口。他所购买的这些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王某认为,李某违法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还货款4472元,并按支付购物款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44720元。

男子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一千元被拒,进口商品十倍赔偿

被告李某辩称, 原告王某系职业索赔人,其购买行为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而属于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目的,系恶意诉讼,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王某于2021年7月6日购买涉案产品8份(672天的使用量),在7月8日10:26时收货后于当日10:36时又在其他淘宝店铺购买同款产品9份(756天使用量),且价格每份高出65.44元。 王某从未主动与卖家交涉,且先后将两家店铺诉至法院,蓄意牟利目的明显,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范畴。

李某辩称,涉案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完全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要求,且未给原告造成损害。李某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在国外购入,渠道正规,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其进货方式有别于专业进口商,故没有中文标签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李某辩称,自己主观上并无“明知故犯”的故意,销售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系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主观过错较小,同意退款退货,但不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

男子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一千元被拒,进口商品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产品系进口食品,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同时,进口食品还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被告也未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故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要求退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要求退款时应将其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被告,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原告主张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该法条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原告除购买本案商品外,其在短时期还有其他类似本案数量同样商品的购买行为,明显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有违消费习惯。

原告故意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显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 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该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李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鹏货款4,472元,原告王鹏应同时将所购涉案产品全部退还给被告李靖,若原告王鹏未能退货,被告李靖可扣除相应货款;二、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