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计税问题
问题1:企业购买的小轿车到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报废,取得了的六千元国家报废补贴收入,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央财政补贴不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2:我公司取得一笔财政支付的防汛抢险服务补贴,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取得的防汛抢险服务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编说]
有的地方划拨财政补贴要求企业开具发票,好在现在有不征税项目的发票可以开具了,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可以开具。但大家可以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只提到了中央财政补偿,以致有一些人士认为地方财政补贴是不符合条件的,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首先文件规定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并没有反向推导出地方财政补贴就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对于一些发电企业等,是有一些与发电量相关的地方财政补贴,还有的就是直接的财政奖励或税收返还等,小编认为多数情形下也是属于不征增值税的收入的。

二 、企业取得由政府支付的*迁拆**安置费是否不征增值税
问:某酒店因县政府统一开发被*迁拆**,回迁前每年政府补助一定的*迁拆**安置费,企业取得的*迁拆**安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票开**?
答:该企业取得由政府支付的*迁拆**安置费,不属于向县政府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对方需要提供票据的,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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