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情况
【主犯】被告人塔x,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前系 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从犯】被告人黄x,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前系 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从犯】被告人阎x,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前系 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 ,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从犯】被告人陈x,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前系 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从犯】被告人范培x,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前系 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控方指控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塔x、黄x、阎x、陈x、范培x于2013年至2018年,在北京朝阳区某某东园***号楼**层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利用“花果金融”平台,以投资“农友宝”等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 非法吸收人民币6 亿余元 。被告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投资人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塔x、黄x、阎x、陈x、范培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后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 :被告人塔x伙同杜某1(已起诉)等人,于2011年至2018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里**号**中心*座*层的中瑞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租金收益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等, 非法吸收人民币4亿余元。
辩方辩驳如下:
被告人塔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塔x主观恶意较小,具有减少投资人损失的主观意愿并采取了及时止损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塔x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x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不具备犯罪故意,本案认定成立犯罪的基本证据缺失,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综上,被告人黄x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该辩护人发表的量刑意见如下:黄x的职位级别并非最高,其所在的运营部门及工作行为并非花果公司的核心业务,从工作时间、收入所得等其他方面比较来看,黄x的占比也相对更小,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赔全部工资收入,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黄x在公诉机关所给出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更轻的刑罚。
被告人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阎x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地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表示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阎x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当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系从犯,且未涉及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部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更小,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很小,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其仅应对2017年1月至9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责,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陈x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培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培x具有立功情节,其本人并未亲自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不应对2016年2月份之前涉及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其不知道公司业务的违法性和存在风险,没有主观故意,其对公司运营影响小,身体状况一直不好,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范培x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塔x、黄x、阎x、陈x、范培x于2013年至2018年,在北京朝阳区某某东园***号楼**层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公司”)内,利用“花果金融”平台,以投资“农友宝”等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非法吸收人民币6 亿余元,其中,被告人范培x、陈x在花果公司工作期间涉及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亿余元,被告人黄x在花果公司工作期间涉及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3亿余元,被告人阎x在花果公司工作期间涉及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亿余元。
被告人塔x伙同杜某1(已判决)等人,于2011年至2018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里**号**中心*座*层的中瑞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租金收益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等,非法吸收人民币4亿余元。
被告人范培x于2018年9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被告人阎x、陈x于2018年9月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被告人黄x于2018年8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塔x于2018年7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范培x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阎x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x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黄x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30万元,李某某(系本案涉案公司办公地点房东)退缴人民币510 380.96元 ,上述钱款均在案。
另,公安机关扣押塔x所持有的银行卡2张(尾号分别为8212和8899)、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枚、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电脑主机14台、笔记本电脑33台、服务器16台、一体机2台、伺服机7块、防火墙2块、交换机3台,上述物品均已移送在案
法院评判如下
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田律师总结法院意见:
【证据链具有相互印证性完整性以及不知道是犯罪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认定】
第一,关于被告人黄x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x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不具备犯罪故意,本案认定成立犯罪的基本证据缺失,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黄x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塔x、曹某、伍某、薄某、邓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鉴定意见、投资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被告人黄x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黄x在担任花果公司运营部总监期间,在明知花果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定期回报的情况下,仍负责组织、管理运营部门从事联系客户、介绍最新活动、维护老客户并帮助复投等工作并因此获利,其行为对涉案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结果具有原因力,因此,被告人黄x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对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被告人黄x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链相互印证可以被告人的职务内容 虽然没有直接非吸但工作分工可以认定为帮助犯】
第二,关于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仅应对2017年1月至9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塔x、李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鉴定意见、投资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被告人陈x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陈x自2016年1月入职时即负责处理花果公司的账目及工商税务的等事宜,后于2017年1月担任花果公司的财务经理直至2018年6月,其在明知花果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定期回报的情况下,仍从事涉及花果公司账目往来的工作,其行为对维持公司整体正常运营进而促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结果得以实现起到了帮助作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其虽未直接实施募集资金的行为,但这仅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及作用不同,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被告人陈x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应当对在职期间花果公司吸收的全部资金即人民币4亿余元承担责任,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不知道犯罪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
第三,关于被告人范培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培x具有立功情节,其不知道公司业务的违法性和存在风险,没有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范培x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另,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并不包括违法性认识,范培x对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被告人范培x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范培x、阎x、陈x、塔x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范培x、阎x、陈x、塔x、黄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范培x、阎x、陈x、黄x有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的行为,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本院对被告人范培x、阎x、陈x、塔x、黄x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应责令被告人塔x退赔已报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培x、黄x的违法所得,发还已报案投资人。在案之款物,依法一并处理。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塔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培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塔x退赔已报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培x、黄x的违法所得,发还已报案投资人。
七、在案之人民币一百六十一万零三百八十元九角六分,发还已报案投资人。
八、扣押之塔x所持有的银行卡二张(尾号分别为8212和8899)、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电脑主机十四台、笔记本电脑三十三台、服务器十六台、一体机二台、伺服机七块、防火墙二块、交换机三台,依法予以没收。
田律师特别提醒:
被告人阎x,陈x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还违法所得(被告人阎x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x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20万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正常情况下,满足了可以减轻处罚并缓刑的条件,可是本案为何从轻判决了三年以上呢?
大家看其职务:北京花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和财务经理,都是公司高管,这是其一,其二,其中,被告人陈x在花果公司工作期间涉及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4亿余元,被告人阎x在花果公司工作期间涉及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亿余元。非吸金额过高。
同时大家要看到额外细节:连房东都把租金给退了。李某某(系本案涉案公司办公地点房东)退缴人民币510 380.96元 ,上述钱款均在案。为何要退?肯定是定性为了赃款,房东也是高危职业。
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