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安全吗?”这恐怕是不少人在配置保险前会有的一个疑虑。毕竟是涉及未来几十年的保障,万一中途保险公司倒闭了,该找谁去赔钱?
事实上,保险公司的安全机制多达十余条,而且都写在了《保险法》中,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监管。今天,我们就从《保险法》的角度,来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01
保险公司不是想开就能开
《保险法》67-69条对保险公司的成立做了严格规定。
首先,设立条件很严苛。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必须经监管机构批准,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截图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的实缴货币资本。
一般来说,设立普通公司是认缴制,1000万的注册资金可以分多年缴清,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而保险公司必须是实缴资本,而且必须是现金资本,设立条件严苛。

截图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因此,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是“小公司”。
02
保险公司要纳“投名状”
好不容易把保险公司开起来了,还需要缴纳“四金”作为“投名状”。《保险法》第97-100条规定:

截图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证金可以降低债务风险。企业破产多是因为债务问题,资金链断裂,保险公司注册就需要2亿实缴出资,而且还要抽20%给银行,这部分钱只能用于清偿债务,破产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责任准备金主要是为了维持保险足够赔付而提前提取的备用金。应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多预留一些准备金,代表着“为了应对未来的支出,保险公司给客户预留出了多少钱”。
公积金不是保险公司特有的,而是《公司法》对公司共有的规定,是指保险公司为满足保险经营业务和发展需要而保留的盈余。
保险保障基金主要是为了应对极端情况的兜底机制,每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自己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资金,如果某家保险公司以后真的“资不抵债”了,那么银保监会就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中的钱去救助出问题的公司(濒临破产时),或者是直接补偿消费者(已破产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这么多年来,值得保险保障基金出手的次数不多,不超过五指之数,分别救助了新华保险、中华联合财险、安邦保险和易安财险。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新华保险,新华保险不仅起死回生,如今还变成了上市企业。
03
偿付能力需达标
中国的保险行业发展时间远远比不上西方发达国家,但是中国保险的保障机制却居世界前列,偿付能力的监管甚至比美国保险公司还要严格。偿付能力监管举措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保持充足。
偿付能力,简单来说就是监管机构评估保险公司的钱还够不够赔付。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二代监管规则,简称C-ROSS,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偿付机制之一。

截图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当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会让股东继续往保险公司“充钱”,降低高管、董事的工资,限制广告投入,进一步要停业整顿,还不够的话要拍卖固定资产,只有偿付能力充足率再次符合监管的要求,才可以继续经营。
04
再保险和资金运用限制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转嫁风险的有效手段。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如果觉得这一单风险太大,会叫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再保公司一同承担风险。
保险公司收的保费可以随便拿去投资吗?当然不行,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稳定性,《保险法》第106条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也做了明确限制:

截图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05
真破产了咋办?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说,你敢保证,有这些措施,就能100%保障我们的保单安全吗?
这个谁都不敢保证,以上措施极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性,但不能说100%安全。
不过,就算以上措施都没“拯救”某家保险公司,最后还是破产了,《保险法》89条规定,保险公司要想解散,必须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截图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破产之后,我们的保险权益也会由新的机构接手,保证我们的权益:
06
结语
多了解一些金融监管的知识,对我国保险行业多一些信心,提前为自己和家人配置好保障,这有助于我们规避风险,从容面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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