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可知,立法并未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限定,申请人可以不是该专利的利害关系人。
由此衍生出了专利法实践中的“稻草人”策略,即利害关系人在尚未与对手发生直接的专利纠纷时,为避免引起对手及社会公众注意,利用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第三人身份发起专利无效申请,使自己隐于幕后,避免双方冲突的公开化和对手的反制。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稻草人”策略的前提是第三人具有对专利无效申请的真实意愿,或利害关系人取得第三人本人的真实授权,如果冒用他人身份,将会导致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丧失法律效力,并且还会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6)京73行初6453号
2013年5月30日原告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申请名为“一种用于焊接的工业机器人”的发明专利。
2016年5月18日,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代理公司)作为第三人路通(以下简称第三人)的代理人,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代理公司向被告提供了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6月1日被告对该请求予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文书。2016年8月17日,被告对该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第30016号决定,宣告原告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对此决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无效宣告申请系专利代理公司虚假冒用第三人名义进行的,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30016号决定。
被告辩称:第30016号决定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30016号决定。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第三人调查情况,第三人向法院提交声明称其对本案所涉及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完全不知情,非基于本人意愿提出。
据此,法院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虽然被告的审查在形式上符合受理涉案无效宣告请求相关规定的条件,但不能否认的是,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违背了第三人本人的意愿,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受理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合法,行政审查程序违法。
为维护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严肃性,真正发挥好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去伪存真和诉讼程序定纷止争的价值目标,法院不能容许任何人制造虚假无效宣告请求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更不能容许任何人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作为恶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工具。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第300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后记:
本案例可以借鉴的经验:
1.利害关系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在使用“稻草人”策略时,应持有第三人的真实授权,避免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因瑕疵而丧失法律效力,同时避免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
2.实践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可能存在较多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的情况存在。专利权人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可以请求法院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胡润泽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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