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购一层享两层 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刘某诉某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某实业公司开发建设“A地块”并印制宣传册,载明“小投入,大回报”“户型设计采用约4.8米挑高,一层面积两层空间(装修改造后),一层价格两层享受”“百变空间宜商宜住宜办公”等宣传语并附双层装修建议图。宣传资料尾页小字载明本宣传资料系要约邀请,仅供示意,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后刘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其中《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订立前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等均不作为合同内容。刘某接房后发现,该户型因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设置了约占高度1.05米的消防管与消防喷淋,且即使户型为4.8米挑高仍不具备装修改造为两层的条件,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赔偿购房款30%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实业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中明示案涉房屋可通过装修改造为两层并附两层装修示意图,足以让消费者相信案涉房屋可以装修为两层,且房屋空间面积这一要素必然对消费者购买房屋产生影响。基于开发商与购房者身份上的差异,开发商作为开发、销售商品房的专业单位,对于与其宣传内容紧密相关的消防验收等内容却未在宣传资料中告知,确属不当宣传。为督促企业树立诚信乃立身之本的价值观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酌情支持某实业公司赔偿刘某购房款2%的损失。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商品房属大宗商品买卖,涉及众多购房人切身利益,开发商印制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客观。本案宣传资料足以对购房人产生误导,即便《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购房款2%的赔偿责任是对其不当宣传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否定性评价,对于引导房地产企业合法宣传、诚信经营,督促房地产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