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交通违法新闻 (临清车辆违法名单)

找不到停车泊位

就随意停在路边

你停、我停、大家都停

这个想法一旦生成

就会产生 “连锁反应”

为了给市民营造安全、和谐、畅通的

道路交通环境

临清交警整治违停

常抓不懈、力度不减、管控不停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交通秩序,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有序开展,近日,临清交警大队紧紧围绕疏堵保畅职能目标,对辖区道路两侧人行道机动车违停现象进行持续整治。执勤交警采取步巡与车巡相结合方法,对城区道路主次干道违反禁令标志停车、在人行道上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车辆占用盲道等交通顽症给予严格查处,不断加大对突出行为的整治查处力度,有力净化了城区道路道路交通秩序。

规范停车体现的是司机的一种素养,更是文明的要求,可实际生活中一些司机无视规则,停起车来十分任性,既然你放肆地停车,那交警只能毫不留情的曝光你:

交通违法曝光台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519XW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YV255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065FR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冀E865S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2E138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971S3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850DW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665WN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291SW

临清违法车辆,临清最近发生的事件

车牌:鲁P919RU

下一步,大队将持续加大警力整治违停,对辖区每一条街道上的违停进行“地毯式搜捕”,对违法停放车辆当事人在现场的,劝导其尽快驶离;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仍拒绝驶离的进行处罚、清障。

城市形象

车辆违法停车行为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城市品位和形象下降,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的提升。

导致道路通行能力下降

违法停车会占用有限的道路资源,因而会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效率,使道路交通运行的速度下降,损害了广大交通参与者合法的通行权。

影响交通安全

机动车违法停车,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违停的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导致自行车、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容易造成交通堵塞

机动车乱停乱放,造成该路段道路不畅通,且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地点经常是靠近学校、单位等车流人流较为集中的地区,由于占用车辆通行道路,容易形成堵塞点,导致交通拥堵时常发生。

相关知识普及

违法停车不但影响他人通行,而且给他人行车造成安全隐患,请广大市民按照“入位、顺向、头齐、守时”的停车要求,守法停车。

入位:是指机动车停车必须在泊位内停放,严禁越线、压线停放;

顺向:是指车头必须朝道路方向或者按箭头指示停放,在准许临时停车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必须按行驶方向停放;

头齐:是指车体与停车泊位前段标线基本垂直,并排停放车辆,车头基本对齐;

守时:是指在时间性泊位停车要按时停放,到时驶离。

关于违法停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

在悬挂禁止停车相关禁令交通标志的违停严管道路范围内临时停车、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罚款200元人民币,并记3分的处罚。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之规定,予以罚款100元人民币的处罚,可以拖移机动车。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3)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3)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4)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停放;

(5)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6)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希望每一位车主

都能按照规定文明停车

切莫图一时方便

文明出行,规范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