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无边 (贪得无厌却招杀身之祸案子)

出于生产生活等需要,从古到今,人们一直都有借贷行为,其重要特征是借方需向贷方支付一定利息,利息为多少,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是以稳定经济秩序为出发点,古代官方通常都有指导性的法定利率。《周礼》中明确记载,3000多年前, 西周的官方市场开始赊贷制,视借贷情况不同收取不等的利息。一种是普通百姓从官方机构赊买货物时约好付款日期,如用于祭祀事务,赊期不超过十天,如是办丧事,赊期不过三个月,超过约定赊期,要向官府支付5%以上的贷用利息,这是带有扶助性质的低息借贷。另一种是商人也可向官方借钱做生意,但需按实际借贷期,收取25% 的利息,《周礼》规定:“民之贷者取息有至 二十有五”。这个利率相对来说很高了,而民间借贷利率应高于此。

明代应天府高淳县史鲁,家世富豪,金银钱谷多积巨万。凭放债起利,每月虽作加三分进行苛算,实际加过五分。贪民无奈,因其钱易借,只得前去揭债。有个人马孔佳,自己开店营生,其弟弟马孔昭欲经商买卖,托担保人辛金前去史鲁处揭借本银十两,贩卖杂货。一年时间,孔昭已获大利,赚得三十几两银子,限期将到,自备本利算还。史鲁不肯,心内思忖:“孔昭本是穷光蛋一个,借我银子去做买卖,不想竟如此赚钱,一年之间,就此发迹。”利息要算五分,再重加累计,孔昭自然不肯:“律有明条,月息三分。今蒙你所借,我营生不过略获几分微利,也是我命运将通,岂是只有你银子能做生意?如今要算利加五,我也是奉命不敢有违。可你再想累算,此世间罕见,天理人心,焉能如此乱行?”

贪心无边,贪得无厌却招杀身之祸案子

史鲁大怒道:“你当初手无半文钱,衣不蔽体,食不裹腹,纵然有擎天的手段,也只能空地打坐。借了我的本银经营贩卖,衣食充足,钱财生旺,便负心脱债,罪恶滔天。自古钱归算路火盖人头,你不思感激,反以恶言横语回复,为何恩将仇报啊!”孔昭据理力争:“我若不认还,便是脱负;现在照例奉还本息,天理人心一毫无昧,我安肯服你!且世间借银本为营生获利的人有,折本的人也有。如你之意,获利者追加重利,伤本者利从何供出?或者说准备取其性命抵扣?”史鲁闻言大怒,破口骂道:“哪个借债的敢不依我的来算?你偏放刁至此!”喝令家人将孔昭扭打在地,以致其遍身重伤,登时气绝。孔昭的兄长孔佳闻知,前往看时,只见弟弟已死于地上,不由放声大哭,随即具状奔告本县。

本地苏知县见了状词,心中恼怒:“本县已久闻此地土豪放债屡屡累算,重科利息,如今果有此事。况且*死人打**命,其恶可知!”立刻发牌拘提史鲁。史鲁对前来拘拿的公差狡辩道:“听说你家大人恼我累债算人,难道不知这是财主的常事,何必官府劳心?想来大人家也要放债,也要讨利,岂肯饶人?何况孔昭是窃盗我家财物,被我小厮捉获,登时打死,但不曾禀明官府,仅此行为不周。”一边以酒饭相待,一边急忙令人也到县衙提交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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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知县阅过史鲁的状词,即行拘传马孔佳、史鲁一干犯人听审。孔佳哀哀口叫自己的亲弟被恶豪打死,史鲁切切有词强辩自己打死的是贼徒,真伪混淆。苏知县心知孔佳是真,史鲁情虚,便呼传原担保借钱的中间人辛金、邻居楮毕等人,细细研审。两人都回道:“孔昭白天还债是真,未闻其黑夜窃盗。史鲁见孔昭借他银两经营买卖,颇获利润,强行要累算苛取。孔昭不服,不免言语相伤。史鲁不忿,这才喝令家人打伤致死。今蒙大人勘究,小的们岂敢有所隐瞒,事实如此!”

史鲁指着辛金、楮毕,振振有词道:“这两人都是无耻光棍,私受孔佳贿银二十两,所以证陷小民。况且俗语说‘树大招风,富者多怨’,还望大人明察,不冤枉良善。”辛金拱手:“孔佳不过一介草民,衣食尚且无法给足,如何有银子买嘱小人?小的与孔昭既非亲戚,与史鲁也非冤家,只凭天理公道,并不敢有丁点私意。”苏知县听得此言,面色严峻,令左右对史鲁严加刑罚。史鲁见情势不宽,只得低头招认。

贪心无边,贪得无厌却招杀身之祸案子

苏知县认为史鲁贪得无厌,财霸一方,凌虐小民,“虽握发亦不足以数其罪”,如今违例累债,殴死孔昭,凶残手段昭然若揭。却反诬孔昭深夜入室偷盗家财,以贼打死勿论,希图掩饰,“此肆行何其惨,而为谋何其诡”!岂知人心不昧,乡有公评,*党**有人证,众口一词,可见其恶不可言,其罪不可赦,拟处大辟,以答地下冤魂,其余下手的家仆,照律问罪。

明代的合法利息是多少?著名学者黄仁宇先生研究指出,明代“一般利息均在月利百分之二以上”, 也就是说年利率24%以上。综合看来,中国古代历史上,官方规定的借贷合法年利率在5%-36%之间,但实际上,古代政府对民间很多高得离谱的高利贷根本管不了,只能睁只眼闭只眼,民不报,官不究。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 超过36%为无效。可见,历史确实有可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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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译自《律条公案》中【断问*死人打**命】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