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华某就职于某影城分公司。2019年10月10日,经理薛某组织在国庆期间加班的同事们聚餐,华某参与了本次聚餐活动。
聚餐快结束时,华某起身离席上厕所。
从监控视频中可看到,华某乘手扶电梯从四楼到五楼,从电梯上下来时可看到其感觉身体不适,并俯身靠在电梯旁边的栏杆上,后倒地。
路过的群众发现华某倒在地上,拨打了120,医护人员快速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民警随后到达现场。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华某已无生命特征,手上有治疗哮喘*剂喷**药物。
华某后被转运至某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未能恢复自主心跳呼吸,宣告临床死亡。
华某离席上厕所后,一同参加聚餐的同事刘某见其未返回,曾到四楼厕所寻找华某,但未找到。刘某也曾给华某打电话,电话打通后无人接听;另一位参加聚餐的同事胡某也曾给华某打电话,电话打通后无人接听。
华某的妻子和母亲将华某的公司告上法庭,她们认为此次聚餐活动是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活动,而华某是因为伤后超负荷工作,在饮酒后引发哮喘,组织者未发现及时、延误病情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华某身患哮喘十余年,在该公司也工作十余年,身边同事对他的身体状况应当知晓。但在华某离席长时间未归时,组织者未立即警觉,存在过错,故请求公司依照过失或过错程度向华某妻子、母亲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公司认为,该聚餐未经理自发组织聚餐,不是公司行为。华某从未提及自己的哮喘病,且未在同事面前使用哮喘喷雾,反而证明华某不想因为自身疾病影响工作或者被他人知晓。华某平时酒量不错,当天聚餐的酒量为正常酒量,席间也无异常情况,故公司对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且公司对华某的死亡表示哀悼,公司在事发后两次送去慰问金,并预支其家属8万元用于处理其后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华某参加薛某组织的同事聚餐,后自行离席上厕所时,突发哮喘经抢救无效死亡属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某妻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华某妻子、母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中,争议点主要有两个。
一,华某参加的是同事之间自发组织的活动还是公司组织的活动。
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薛某确实组织了本次聚餐,且花费皆为薛某个人承担;原定11人出席的聚餐最后仅有9人出席,并不具有强制性;经过忙碌的十一黄金周后,经理组织请员工吃饭符合常情常理。故可以确定,本次聚餐为员工自发组织活动,而非公司组织活动。
二,公司是否应承担华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已查明,本案中华某涛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突发疾病、抢救无效。而华某的妻子和母亲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事发前参加了聚餐活动,但并不能证明聚餐活动、饮酒行为与其自身突发疾病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聚餐时有人对华某涛进行了劝酒 、灌酒等行为。
华某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应是明知的,其应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聚餐、能否饮酒,对自身健康、安全的保护和注意义务应由其自身承担,而非由他人承担。故公司也不应承担华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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