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被骗已经十年了 (非法集资被骗一千万)

来源:防骗大数据

注册成立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融资项目、抵押物等内容,欺骗投资人,募集的资金也未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同时并大肆挥霍: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费3200万购买房产...最终因触犯集资诈骗罪,周辉获刑十五年。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非法集资十三种骗局,非法集资3亿元是真的吗

题图:资料图

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第十批3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周辉案被视为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我内心逐步形成确信,周辉案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该案二审承办人、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说。

虚构借款人,自建巨额资金池

案情显示,2011年2月,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

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发标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余万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发标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除了通过虚构借款人、融资项目、抵押物等内容,欺骗投资人之外,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用于任何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

2015年8月14日,浙江衢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被告人周辉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2016年4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进行非法集资

“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赵宝琦说。根据国家监管的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而且在周辉案中,周辉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虚构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局骗**。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

“这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确凿无疑。”赵宝琦说。(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也表示,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高发,谈及其中的原因,赵宝琦坦言,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再加上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

同时,赵宝琦表示,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防骗大数据(FPData)综合高检网、中国网、长沙打非专线,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