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性谎称未婚入职公司解约 (已婚女性谎称未婚入职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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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难,求职难,难于上青天。

现在年轻人的现状就是,

简历一投石沉大海,笔试一考真的茫然,面试一去彻底玩完。

关键,有些单位只要“单身狗”,让已婚的哥哥姐姐们,心都凉了一大截。

这时候,有人试图放大招,隐藏婚姻信息应聘成功,竟不想,给自己带来麻烦。

案件背景:

林某于2017年4月7日入职广州某网络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

已婚女人谎称未婚入职怎么处理,已婚未育女子求职被要求报备

林某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填写“否”,个人简历也显示“未婚”,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我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若有不实,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处理,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6月14日,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某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

林某“婚姻状况”所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应聘材料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林某认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告知公司的义务,其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告知公司怀孕状况,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强行将其辞退。

诉讼进展

林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仲裁请求被驳回。林某于2018年2月7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

林某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该行为不妥,但是公司解雇违法,判决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

判后,公司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称:林某于201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林某入职时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我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无需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审法院:

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劳动者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情况下会在试用期被“解雇”?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❶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❷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❸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怎么衡量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属于欺诈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有着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究竟什么才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呢?

一般应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劳动者没有如实说明就可能构成欺诈,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

但是,对于所谓的婚姻状况等隐私事项,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作出明确的要求,否则即使劳动者填写有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即使考虑到用人单位设置婚姻状况选项是为了防止有人借产假给自己带来经营上的不利影响,但毕竟给女员工放产假是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的法定义务。

本案林某应聘的岗位为人事行政,婚姻状况并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单位在招聘时也没有作明确的要求。所以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林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事项,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作出明确的要求,否则即使劳动者填写有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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