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对招商引资看法 (对当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看法)

#精品长文创作季#

自实施改革开放政后,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和发展。何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

一、“招商引资”与市场经济是否相悖?

需要明确的是,首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次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进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认识到,我们对外资的招引是在国家宏观政策下,基于国家利益,相关部门代表国家与国际资本进行博弈,实现双赢。

但上述做法并不代表全国各地都可以效仿,而且绝大多数招商针对的都是国内资本,各地政策不一,不能保障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行,由于各地的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主体不能基于市场环境和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作出正确的判断。其实,这是对市场的一种破坏,庞大的招商引资队伍也是人才的一种浪费。

二、“招商引资”应当由谁决定?

各地招商引资的实质就是用财政资金换取投资,如:给予设备补贴、厂房补贴、税收返还、土地出让金返还等等,这些资金都是人民的,然而各地项目引进的批准权一般都在*党**的常委会或政府常委会上做决定,甚至有的由相关领导直接决定,合法性值得商榷。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四)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可见,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

因此,项目批准权应当在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党**的常委会或政府常委会做决定应当由相关法律的明确授权。虽然*党**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党**行使人民的权利,应当有授权,其外在表现就是通过宪法法律的规定。

三、各地为什么热衷于“招商引资”?

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治“资本”需要。招商引资作为地方政府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往往与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直接相关。因此,地方政府会热衷于推行招商引资政策,以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为政府履职尽责做出表现。

(二)增加地方税收需要。通过招商引资,地方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带来增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从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提升。

(三)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支持。通过招商引资,可以引进外来投资和先进技术,促进本地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四)地方提升竞争力需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可以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和先进管理经验,提升本地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增加本地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外来资本和技术的引入也可以帮助解决地方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政府的改革与创新。

(五)地方就业需要。招商引资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就业率提高。引进外来企业,可以直接创造大量工作岗位,缓解地方就业压力,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四、“招商引资”领域为什么容易出人才?

从政治运作的内在逻辑看,不外乎两点:一是招商人员为地方引进了重要的项目,为地方主官的政治资本作为了“重要贡献”,地方主官给与的回报;二是招商人员了解掌握项目引进的“前因后果”,不能是“好处”你拿了,招商人员又掌握相关信息,却得不到提拔,不符合政治运作规律,从实践看项目引进一般要经过地方主官的首肯,才能上相关会议进入决策程序。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确实有人才能出众。

五、地方人大在经济等活动中缺位的原因分析。

(该段引用建宁县人大张金龙《浅谈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表述)

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是一项体现权力机关特征的重要职权,应得到高度重视和普遍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职权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由于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从法律来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作出了原则规定;从实践来看,人们对重大事项的认识和具体界定已有了一个基本共识,即重大事项一般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事项,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人口环境资源及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等。但由于行政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诸多原因,各地对重大事项范围和内容的认识不尽一致,也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和规定,以致在具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

(一)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认识上存在误区。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监督权和任免权比较重视,也是工作的重点所在,但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清、理解不深,存在着模糊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缺乏主动决定意识,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顾虑,往往是“主动决定的偏少,被动决定的居多”,致使一直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得到普遍行使。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影响深远,至今仍有许多同志认为,地方人大仅仅是监督机关,而*党**委和政府才是权力机关,导致部分组成人员也认为,重大事项由*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就行了,因此有的地方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演变成为一种“走走法定程序和过场”的形式主义东西,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二)有关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虽然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规定,但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够清晰、具体。由于有关法律缺乏对重大事项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等方面的明确界定和规范,导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普遍感到难以把握。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所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不完备、程序不规范。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及督办落实等,缺少必要的制度保证,一些已经制定的制度与客观需要相对滞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查论证不是很充分、程序把关不够很严、督办落实不是很到位等现象。特别是对一些议案,特别是临时提交的议案,缺乏必要的调查论证,直接提请会议讨论、决定,从而影响了部分决议、决定事项的质量。   (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质量不高。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方面,存在着“重监督权、轻决定权”的倾向,且作出的决议、决定质量不高,表现在:运用监督权的内容多,行使决定权的次数少;一般意义上的决议、决定多,针对某一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数量偏少;程序性、号召性的决定多,实质性、强制性的决定少;有的决定内容空洞,可操作性不强;决议、决定作出后,对执行落实情况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监督,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五)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自身建设不够强。主要体现在工作力量薄弱、研究机构缺乏,年龄结构偏大、交流渠道不畅,知识结构不合理,尤其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相当匮乏,是妨碍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原因。

六、有关建议

(一)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产党共**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根基所在,“人民至上”是当代中国的重大价值理念。

(二)坚持依法决策。*党**及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重大决策的决定权必须有“宪法、法律”的授权,以保证人民是决策的受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