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吗)

人寿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吗,人寿保险破产了钱有损失吗

很多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都会跟客户说,《保险法》是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的,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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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看看《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从《保险法》的第八十九条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是允许解散的。

而人寿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很多人把“解散”和“破产”误解为一个意思。在法律上有根本性的不同。

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

破产清算是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对于保险企业的破产,《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解释。

《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是的,没有错。法律是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的,但是必须要征得监管机构的同意。其次,监管机构会指定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以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里,肯定有人要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破产”的吗?我的回答是有的。

2008年,中国出现了首家“破产”的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监会定期对各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并向社会公布,2006年,保监会发现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继而发现了原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挪用公款的事实,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关国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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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这也成为了保险保障基金自2005年首次成立以来第一次启用。保监会接管之后,对新华人寿进行长达2年的整改。于2009年,保监会将所持有的新华人寿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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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中央汇金公司一系列的运作之下,新华人寿成为首个A+H股同步上市的保险企业,并且是国内第四个上市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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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是2003年5月获得营业执照的海康人寿,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为18亿元人民币。海康人寿在2011至2013年期间,仅在2012年实现盈利,2011年和2013年海康人寿分别亏损2115.44万元和9252.33万元。于2014年10月,海康人寿的中资股东中海石油投资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海康人寿50%股份转让给同方股份,保监会12月批复其股权转让。经保监会批准,《海康人寿》正式更名为《同方全球人寿》,海康人寿的合同,继续由同方全球人寿继续履行。

第三个案例是2018年2月安邦人寿由保监会接管,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集团增资608.04亿,占比98.23%,从原来的39个股东变成为3个股东,接管一年后,新股东入驻,至此安邦集团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619亿,并由银保监做背书。

以上三个案例可以说明,目前保险在国内是安全可靠的。在国家机构监管下,未出现保险公司倒闭而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当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银保监会有权接管这家保险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注资进而实现控股,让这家保险公司成为国有性质的公司,以达到涅槃重生的效果。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不用过多考虑保险公司“大、小”之分,保险合同才是更要关注的切身利益。如果,保险条款中免责或者没有的保险责任,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反之,保险合同涵盖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一定会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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