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概念和承揽的主要种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1年《合同法》第19条对承揽合同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清楚地明确承揽合同的概念,仅描述为“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1984年国务院专门依据原《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原《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细化了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增强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原《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全文共4章2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概念,第3条第1款规定了承揽合同的种类。[3]1999年《合同法》第251条对承揽合同的概念及分类进行了规定。[4]原《合同法》较原《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在承揽合同概念上用语更加准确凝练,对于承揽合同的种类列举进行了修改:一是删除法条关于“法人之间”的主体资格限制。二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日常使用程度,保留了加工合同、定作合同,将修缮合同并入修理合同,删除了印刷合同、广告合同,将测绘测试合同简化为测试合同,增加了复制合同、检验合同。《民法典》原文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承揽合同概念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当事人间订立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人则应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定作人,按照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承揽人,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特征是:(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3)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4)承揽人在工作中自己承担风险;(5)承揽合同以留置定作物的方式实现担保。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1)加工合同,是指由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按照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和期限等要求,加工特定产品,并由定作人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协议。(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制成特定产品并向定作人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其修复损坏的物品,并由定作人给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修理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机器设备、工具等物品,当标的物是房屋时,修理合同又称修缮合同。在修理合同中,如果修理所需的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除了给付承揽人工作报酬以外,还应向其支付修理材料的价款。(4)复制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为其重新制作与其提供的样品相类似的制品,并由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5)其他承揽合同,包括测试合同、检验合同,以及改造、改制、翻译、医疗护理等承揽形式的合同。
四 案例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海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2年4月26日,海龙公司与顺达公司签订《技术协议》一份,同年5月21日,双方又签订《装配线合同》一份,与前述的《技术协议》相配套。顺达公司与海龙公司在《装配线合同》第1条第1项约定:本合同总造价295万元,该套设备价格为交钥匙工程(顺达公司完成项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培训全部合格,达到有关技术协议及合同要求,双方验收合格后交给海龙公司,保证海龙公司能够正常使用)的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五 解 析
定作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一类。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能满足一定工作要求的劳务成果。本案中,根据装配线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顺达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但需为海龙公司设计、制造上车线、下车线和总装线三条生产线的零配件,还需在海龙公司厂房内安装生产线,安装完毕后需调试生产线,调试正常后,为海龙公司培训员工正常操作生产线,最后双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顺达公司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而且需在一年的质保期内承担质保义务。定作合同只是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定作的产品,不能涵盖本案顺达公司的安装、调试、培训、验收、质保等全部合同义务。本案合同标的即生产线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顺达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决定了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