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蜜城君分享一个房产交易的绝对干货,相信看了后受益匪浅,哦,原来真相是这样,大家在选择二手房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知道“跳单”这个敏感词语,真是谈虎色变的感觉,那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站在法律角度什么是跳单,怎样维护买房者的权益。某家中介告买房人跳单败诉 看房确认书约定无效北京某家中介起诉买房人田女士“跳单”(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理由是双方签署确认的《看房确认书》中约定——买者使用了其提供的房屋信息就应支付中介费。昨天下午,东城法院一审认定,该家中介败诉,其《看房确认书》中的该约定无效。


先听该家中介说的,“今年1月,该家中介与田女士签署《看房确认书》。约定该家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为田女士寻找潜在的可供购买的房屋,田女士使用了其提供的房屋信息,就应按约给付居间报酬。之后,该家中介为田女士提供了一处房屋的信息,并带田女士看房。田女士当场表示对房子非常满意,并在其协调下,田女士与售房人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但后来田女士为了逃避支付居间费,谎称不准备购买该房屋。随后,经核实发现田女士已实际购买了该房屋。”
该家中介认为,田女士使用了其提供的房屋信息,就应按照约定给付居间报酬,因此起诉索赔居间报酬3.9万余元。
庭审中,田女士辩称,其信息来源是另一家房产公司。因该家中介表示可压低该房价格,她才同意与对方签订协议,但该家中介并未实现协议的目的即压低价格,因此该家中介还退回了其支付的1万元定金。田女士还称,对方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中存在霸王条款,限制了她的自主选择权。
法院审理认定,田女士虽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但该家中介未能促成该房屋买卖的交易,其无权要求田女士支付报酬。关于《看房确认书》中的约定,对于是否进行该房屋的交易、是否选择该家中介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田女士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该家中介无权干涉,因此《看房确认书》中的相关约定应属无效。
再来看另一个真实案例: 某房屋中介公司与看房人签订《看房确认书》并带其看过房后,看房人通过另一房屋中介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中介公司以看房人“跳单”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斗门法院认为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看房人责任,属于无效条款,陪看房后不许买家另找中介或以他人名义交易,属严重限制买家自由交易选择权,判决驳回房屋中介公司诉讼请求。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去年10月,金女士想买一套二手房,找到珠海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金女士推荐了一套位于斗门区井岸镇的房屋,双方签订《看房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中介公司为金女士提供看房服务,签订买卖合同当天,金女士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成交价的2%作为佣金;同时,金女士购买该套房屋,只能通过该中介公司成交,不得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不得与卖家私下交易,也不得以亲属、朋友等名义通过其它途径成交,否则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成交价的4%作为服务佣金。 老公另找中介成交 被索赔1.6万 中介公司带金女士看房后几天,金女士的丈夫陈先生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卖家签了房屋买卖合约。之后,中介公司多次向金女士讨要佣金,均遭拒绝。今年5月,中介公司将金女士夫妇告到斗门区人民法院,认为他们违约,索取违约金1.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金女士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内容为格式条款。当中关于买房者不得以亲属、朋友等名义通过其它途径成交的约定,严重限制买方的自由交易选择权,明显加重买方的责任,条款无效,判中介公司败诉。其实,跳单在我国法律中已经有定义:跳单的定义:我国对房屋中介的定义为“居间”,《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绕开了中介公司,与房主交易,就构成了跳单行为。同时,在面对多家中介机构同时拥有房屋信息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不存在也不构成跳单行为,中介机构无权进行干涉。当然,有些客户朋友反馈说,有些已经没有职业操守的中介平台,采用的是堵锁眼、骚扰、恐吓这些下三滥的手段,请相信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如果已经影响到你的正常生活,请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及时拨打110。我们就是不能助长这种歪风邪气,更不会给这种社会黑恶势力低头,因为,中国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制社会,消费者要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