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们关注到玖富金融理财产品悟空理财延迟回款的情况,我们经过一些信息的整合分析之后发现,玖富金融所隶属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16年8月24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备案管理执行,其经营范围内也没有相关的“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或撮合借贷服务”等相关的业务项目。
而长期以来,玖富金融一直打着“撮合借贷服务”这种服务为借口,但是其实际经营业务与在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有很大的不同,在其经营范围内我们明确的看到相关的业务标注。
其次,在《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而现在的P2P网贷平台借助“债务转让”的方式,不仅仅把没有保密的借款人信息以及其非法采集的借款人手机里面的个人隐私提供给所谓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贷后催缴工作,而这些所谓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接到这些信息之后并没有采取有效合法的催收方式进行催缴,反而利用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无保密借款人信息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因此还造成了多个年轻的借款人因为他们的违规行为而不堪他们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恶意侵害行为而选择自杀,而因为多个年轻人因不堪这些P2P网贷平台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恶意侵害而结束自己宝贵的生命的责任应该有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玖富金融根据我们长期以来的观察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综合分期之后,就是这样的操作行为。
其实,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对于这些P2P网贷平台,不管是宜信还是玖富或者平安普惠等知名上市的P2P网贷平台来说,其合法性的占比势必是最主要的一点,而自《办法》2016年8月24日发布至今已经过去四年多了,要说他们符合资质或要求的话,那么势必*翻推**了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条款。
如果《办法》至今不具备法律效益的话,那么玖富金融未按照该《办法》进行在其所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标注“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话,那么玖富金融的实际经营行为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不一致的行为势必就是非法经营行为,而其利用“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业务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
严格的来说,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各个企业都应该“不打折扣”的去执行,但是《办法》至今发布4年多了,很多P2P网贷平台包括玖富金融在内的上市P2P网贷平台均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那么请问这不是非法经营是什么?那么再请问玖富金融自称是撮合网络借贷服务,但是其实际收取的高额管理费和利率又怎么解释呢?
对于国家发布的规定来说,既然发布了,那么不执行就是违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行为,但是我们不明白的是,这些知名的P2P网贷平台至今未按照《办法》进行执行这算什么呢?
还有,既然《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需要在其隶属的公司经营范围明确此项业务,那么这些P2P网贷平台为什么都在逃避这个问题,所以我们怀疑《办法》自发布至今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效益引起了我们的重视,我们甚至对于玖富金融是否具备“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相关资质才是我们关注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
况且说了,如果发布的规定都不去执行的话,那么以后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还有谁去遵守执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