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例,就是一家诊所融资租赁了一家公司的设备,这个设备有密码锁,合同约定了:如果不付租金就会被锁定设备。果然,这家诊所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设备被锁定了,还被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同时还要违约金。这家诊所纳闷了,既然付了租金,为何还要付违约金?法院说了,这都是你自己在合同中约定啊,怪谁呢?判决败诉!
从这个案例,我们学到了什么呢?估计这家诊所不支付租金,可能另有原因,但这个原因没有说出来,也不协商,直接拒付租金,这就理亏了。其中的这个原因,可能是设备不好用,也可能是市场行情不好,还可能是设备质量存在问题等,所以说,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在拒付租金之前要根据实际情况行使抗辩权。这在买卖合同中也很常见,比如工地上买了钢材,如果不好用,要及时解除合同并退货,而 不是拖延支付货款 最终导致违约。
一、案件概述
2021年3月11日苏州中院(2020)苏05民终11703号:
上诉人郑州爱美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郑东门诊部(以下简称爱美慈郑东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爱美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慈公司)、原审被告陈启敬、原审被告孙文斌、原审被告赵菊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爱美慈郑东门诊部上诉请求: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份将租赁机器锁死后,造成爱美慈郑东门诊部无法使用租赁机器并以此获取经济利益,不应当判决支持爱美慈郑东门诊部向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继续支付未到期租金。
2.一审判决不但错误支持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的诉请,同时另支持其未到期租金部分的违约金的诉请,属于重复支持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损失,增加了爱美慈郑东门诊部的负担。
二、法院观点
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按约提供租赁物,爱美慈郑东门诊部应按约承担给付租金义务。
现爱美慈郑东门诊部未按约支付租金,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提供开机密码。
至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爱美慈郑东门诊部仍未给付,应认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给予一定合理期限,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给付全部租金。
爱美慈郑东门诊部认为不应当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该条系就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未加重爱美慈郑东门诊部义务,约定合法有效。
爱美慈郑东门诊部应当给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对于违约金重新核算,金额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