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不服调岗解除劳动合同
中电公司主张王健没有改善生产质量问题、不能胜任岗位职务,但中电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健对生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在中电公司作出的《质量事故处理意见》中亦载明,各部门思想懈怠、责任心不强,部门经理工作安排不具体、落实不到位等,能够证明中电公司认可质量事故的发生系因多方面因素导致。中电公司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扣除当月绩效得分,但对王健进行调岗,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依据。因中电公司对王健调岗缺乏合理性,王健据此拒绝中电公司的调岗决定,不构成旷工,中电公司以旷工为由,与王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8)苏01民终8310号;
小天鹅公司仅提供杨凯出具的调查报告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法院对小天鹅公司主张朱晓虹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不予采信。小天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018)苏02民终4395号;
广电公司主张冯恬未通过单位组织的考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考核所依据的文件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对于冯恬的考核结果也未能举证证明,对于冯恬未能通过考核这一事实难以认定。即使冯恬未能通过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广电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对冯恬进行了培训或工作岗位调整,广电公司在庭审中作出“如果有人落聘,广电公司如果有其它空岗的情况时是进行双向选择的,后没有岗位愿意接受冯恬"的表述,广电公司方举证不足以证明冯恬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冯恬仍不能胜任工作,故认定广电公司解除与冯恬的劳动关系违法。(2018)苏06民终3230号;
笔记:以不能胜任,不服从调岗为由解除合同的,首先需充分举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之事实,不能胜任往往涉及考核规则,考核规则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其次,需证明不能胜任后进行了培训仍不能胜任或者不能胜任后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其中调岗的合理性需把握尺度,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失职、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信帆公司《员工规范》中对于倪伟勇申请病假流程均有明确规定,倪伟勇对于该规范也予以签收,应当知晓内容。现其自2017年8月21日起未按照信帆公司《员工规范》之规定办理病假申请,经信帆公司再三释明并督促仍未办理,信帆公司据此以倪伟勇旷工为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倪伟勇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倪伟勇要求信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8)沪02民终8203号;
郭鸣权在担任南京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水城项目,其违反《样板引路作业指引》、《材料设备验收管理作指引》规定,对于现场材料进场管理缺失,未尽到监督现场制度执行的责任。同时作为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未加强工程管理部的管理,导致出现大量的质量问题。另外,郭鸣权作为芜湖项目分管领导,未遵守《苏宁环球集团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分管项目缺乏日常监督、管理,导致大面积质量问题发生,给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样板引路作业指引》、《材料设备验收管理作指引》、《苏宁环球集团工程管理条例》制订后,天华百润公司进行了公示,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郭鸣权认可天华百润公司对该岗位的描述并承诺遵守天华百润公司为该岗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管理规定,上述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于郭鸣权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天华百润公司依据《员工奖惩作业指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天华百润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2018)苏01民终7343号;
本案中,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群志公司管理人员多次要求胡从青上线工作,但其不听从安排,违反了群志公司《大陆厂区奖惩行为细则》第1.1.8条关于“拒绝或延迟、推诿执行主管交办的工作或未在主管交办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主管工作安排、指派,发生三次(含)以上者或在同仁中造成较坏影响者,予以解雇"的规定。《大陆厂区奖惩行为细则》经民主程序制定,为胡从青知晓。因此,群志公司以胡从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工会,符合法律规定。胡从青要求群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苏01民终7491号;
本案中,原告被诊断患有××并经医院建议病休,应享有十八个月的医疗期,但原告休病假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即《考勤管理条例》履行请假手续。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医疗证明,经被告同意后休假,可以推断原告是清楚请假需要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的。2017年11月24日起,原告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条例》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属于旷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综上,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原告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期间的工资7560元。原告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2018)苏0411民初5512号;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南亚公司查明了奚为民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给予奚为民申辩的机会,在奚为民拒不配合时作出解除与奚为民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已将相关事项报告工会,程序合法。奚为民主张南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苏06民终3016号;
现芃鼎公司主张林蕴未递交病假单原件,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遂构成严重违纪。林蕴不予认可,称病假单原件已交给公司人事,公司人事收到原件后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以“人事部”签收。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林蕴提交的证据能初步证明其向芃鼎公司提交了病假单原件,其已尽到举证义务;而芃鼎公司虽否认公司人事在病假单上写过相关内容,也否认公司人事曾与林蕴就提交病假单一节进行过对话,但芃鼎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关于林蕴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诉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鉴于芃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定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芃鼎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补发旷工争议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2018)沪02民终9580号;
新世纪公司提供的供应商入库审批流程截图显示,方翔审核的济南众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无锡祥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属E类潜在供应商,未审批确定为合格供应商,且新世纪公司亦未提供方翔将上述两公司审核为E类潜在供应商造成新世纪公司损失的证据,故新世纪公司主张方翔将上述两公司私自审批为公司合格供应商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中,新世纪公司还提供了审批单截图,主张方翔未及时对供应商业务人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批,拖延时间3个月,存在失职行为。审批单截图仅能证明方翔存在对供应商业务人员提交的信息迟延审批的行为,方翔该行为尚不能认定存在严重失职,且新世纪公司亦未提交因方翔的失职行为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新世纪公司主张方翔迟延审批严重失职,造成新世纪公司损失的意见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新世纪公司以方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其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苏01民终6334号;
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恪守诚信义务与勤勉义务、遵守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是其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然而,上诉人最初在表述受伤经过和原因时发表了不实陈述,显然未遵守其应当履行的诚信义务,一审法院由此认定上诉人违背了基本的劳动纪律,与法无悖。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诉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2018)沪02民终9793号。
笔记:以失职、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首先需证明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其次需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主张劳动者失职的,还需证明失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害。另司法实践有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肯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的情形,正如(2018)沪02民终9793号案例载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对工伤经过和原因陈述不实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可了解除的合法性,这也提示了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到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莫泰酒店因董桂兰于2018年4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与董桂兰之间的劳动合同,董桂兰据此主张莫泰酒店应支付其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董桂兰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8)苏01民终7473号;
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后,孙振继续在中大医院工作。中大医院未在一个月内与孙振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大医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孙振续订劳动合同,孙振不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中大医院于2017年12月7日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孙振的劳动合同,已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中大医院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大医院违法终止与孙振之间劳动关系,孙振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另案主张中大医院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2018)苏01民终7401号;
於三国于2010年10月11日至罗森公司工作。2015年7月13日始因病住院治疗。后因“恶性淋巴瘤"未能再到罗森公司上班。2018年1月6日,罗森公司以合同到期、医疗期超期为由,解除与於三国的劳动合同,於三国亦于当日收到罗森公司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於三国与罗森公司劳动关系事实已于2018年1月6日终止,罗森公司依法应向於三国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苏06民终3096号。
笔记: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到期,系法定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双方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终止合同,仍实际用工的,不得在实际用工以后又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医疗期满为由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
因贝斯特公司未按时支付殷庆军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殷庆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贝斯特公司邮寄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因贝斯特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数月工资,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贝斯特公司依法应向殷庆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8)苏01民终7298号;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中,捷森城公司无故克扣余永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工资3393.22元,余永据此要求与捷森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捷森城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予支持。(2018)苏01民终8230号;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运输公司于2017年7月收回零担房,但并未安排黄福民工作,也未支付黄福民任何报酬,黄福民于2018年5月23日解除与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18)苏0482民初5390号;
本案中,陈华雄是主动离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陈华雄称口头通知了兴润公司,兴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陈华雄在离职前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本案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陈华雄向兴润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应不予支持。(2018)苏04民终3064号;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2018)苏07民终2750号;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曙光大酒店虽然客观上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但其原因在于双方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对加班工资基数及加班时间存在分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曙光大酒店不存在恶意克扣劳动报酬行为,并驳回宋玉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处理并无不当。(2018)苏01民终7248号;
本案张松峰构成工伤,且无用人单位可以法定解除的情形,故锐安公司停止为其缴纳保险、发放退工单、不按时向张松峰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已构成违法。张松峰2017年6月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已表明其接受锐安公司的违法解除、同时主张相关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工伤待遇,两者并不矛盾。劳动者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享受的相关以合同解除为前提的工伤待遇,在被迫接受的违法解除情形中亦可享有。故一审判决锐安公司支付张松峰违法解除赔偿金,并无不当。(2018)苏06民终668号;
笔记: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有的劳动者如自行离职,未通知用人单位的,法院可能会以未尽告知义务为由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担
因解除形式及解除时间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的,均应当认定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显属违法,应根据被告在其处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的工资水平支付相应的赔偿金。(2018)苏0585民初5050号;
关于解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当庭未予明确,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关于解除的程序,原告明确未履行告知工会的义务,程序亦违法。因此,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显属违法,应根据被告在其处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的工资水平支付相应的赔偿金。(2018)苏0585民初5049号;
本案中,周学举在双胞胎公司正常工作期间,被无故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学举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鹿鸣春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上述应由双胞胎公司承担的责任,鹿鸣春公司应与双胞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苏13民终3206号;
博善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撤离浅草明苑小区后,既未安排高金福新的工作岗位,又未向高金福发放工资,高金福自2017年12月20日后亦未继续提供劳动,高金福主张博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博善公司主张高金福自动离职,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因博善公司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确定由博善公司支付高金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元,并无明显不当,可予维持。(2018)苏01民终8989号。
笔记:一般来说,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合法解除的,均认定为违法解除。少部分判决折中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认定为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提示劳动者,被迫离开单位时应保留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