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器材被业主拆了是否违法 (小区健身器材事故物业有责任吗)

#普法行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法典》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吸收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合同内容、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标准,除了应当符合合同约定,还要考虑物业的使用性质,如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的必要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42条第1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小区健身器材物业有权拆除吗,小区健身器材安全隐患谁负责

[裁判摘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汤某随其母亲周某在小区内玩耍,汤某独自进入成人健身场地使用腹背锻炼器,因腹背锻炼器已损坏,导致汤某在玩耍时左手中指被设备夹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光鼎公司作为南大院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与开源公司就南大院小区物业已完成交接查验手续,健身器材在交接时尚未损坏且完好能正常使用。汤某一家非南大院小区业主,汤某系三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周某带领其进入南大院小区玩耍,在腹背锻炼器损坏多日的情况下,监护人放任其进入健身场地,疏于看管,监护不力,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开源公司为南大院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未能及时对损坏多日的健身设备进行维修,致使汤某在小区玩耍时手指夹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本院依据汤某监护人周某和开源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双方对汤某的伤情各自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汤某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开源公司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