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给当事人发了条短信后,手机短信功能就被禁了……

书记员给当事人发了条短信后,手机短信功能就被禁了……“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上周看到原单位一位书记员的朋友圈,情绪突然很激动了一下。

(截图是看到次日截取的)

书记员给当事人发了条短信后,手机短信功能就被禁了……

书记员给当事人发了条短信后,手机短信功能就被禁了……

情况是:

这位小同志用手机给当事人发短信,要求当事人受领文书并告知法律后果,被某个当事人投诉至中国电信。中国电信不分青红皂白,封禁了小同志手机的短信功能。而且,在小同志打10000号客服申诉后,坚持封禁处理。要知道,这个手机号的登记机主可是法院啊……

实际上,当事人在自己的手机上拉黑法官,本属常见。但直接投诉运营商封禁的,笔者还是第一次知晓。其实,这一件小事,反映了送达难的真实细节。

第一,不少法院送达工作的信息化程度仍然非常低下。

多年来,各级法院在信息化建设领域投资甚巨,但除了上海、浙江等少数地方搭建了12368短信平台外,许多法院同仁向当事人发送工作短信仍需使用自己的手机。虽然有输入法语音识别加持,编写短信的速度尚堪应对工作,但因手机号码本身不能体现司法公信力,以致干警发送的短信给当事人被误会为骚扰短信的情况屡见不鲜。在随案电子卷宗生成、智能辅助裁判等“高大上”应用大面积推广的今天,送达工作犹如“灯下黑”,几乎没有什么有效的新技术、新工具应用。除了浙江省高院和阿里巴巴达成协议调取当事人的淘宝收货地址和宁波市两级法院使用的“宁波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这二个重大创新外,孤陋寡闻的笔者已经很久未见到送达方面的喜人成果了。

第二,电信运营商对方法院工作明显缺乏理解和配合。

从短信内容上看,书记员发送的短信绝无问题。(笔者老东家的送达短信模板系笔者编写并获得安徽省高院肯定,短信模板附文后。)运营商如果系因用户投诉而根据书记员的发送记录进行自动封禁,倒也可以理解。但在书记员拨打客服电话后,并在明知该号码机主为法院时,运营商仍然不予解封,显然属于妨碍法院履职、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了。更令我震惊的是,书记员持续拨打客服电话近半月并联系对接本院的大客户经理,此事仍未解决,书记员的手机仍然不能发送短信。

从此事看,许多地方的三大服务商至今习惯性援引《电信条例》拒不提供当事人手机号码,罔顾《电信条例》规定本义,也就逻辑自洽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法院算老几?

(《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笔者仍在法院,如果笔者的书记员受此委屈,笔者一定会带上书记员去服务商处讨个说法,必要时罚几万块钱给他们普个法。(这绝非嘴炮。本院第一也是至今唯一一例对迟延举证当事人的罚款即为本人承办案件时实现。)

然而,半个月过去了,除了这位书记员,似乎没人介意此事,连这位书记员,也习惯了不再向当事人发送告知短信。

一声叹息…………

附:送达告知短信模板

某某某(张三),XXXX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李四)诉你(民间借贷)一案。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受理民事案件时并不核实原告所称事实真伪和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合理。现向你通知以下事项:

1、请在7日内来法院领取原告诉状、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或提供地址收取上述材料;

2、收取后,你可以在庭审前、庭审中通过陈述和举证充分反映你的意见,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判决,也可以请法院组织调解;

3、如你拒不领取诉讼材料,本院将依法采取邮寄、上门、公告等送达方式,并可能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因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你承担;

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可能严重影响你的信用记录和出行便利,请你为了自身权利,慎重对待。感谢你配合法院工作!

(图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