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宣判

被告人涉案背景

被告人李xx,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在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5年至2018年间,伙同孟祥彬(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贸大厦等地,以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扬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马某等多名投资人签订《中投-盈宝八号》等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经审计,共计吸收100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5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李xx参与吸收资金共计4.5亿余元。后被告人李xx于2019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李x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元,现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李xx不实际吸收资金,系变相吸收资金,李xx作为董事长办公室秘书,辅助董事长日常的工作,需要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没有实际经营管理权力,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委托亲属积极退还23万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的态度和意见

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xx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退缴违法所得,本院对李xx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款一并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田律师小结:

自首无,系从犯,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由于缺乏自首情节的有力支持,即使减轻了处罚,也没有争取到缓刑。秘书职位,涉嫌非吸,也是高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