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不足被解约?中邮证券前投行总经理追讨百万奖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案由为劳动争议的民事判决书。据显示,中邮证券前任投行部总经理刘某在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邮证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项目奖金等,合计约894.6万元。

因能力不足被公司辞退有赔偿,因能力不足被公司开除有补偿吗

根据一审判决,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刘某工资差额、项目递延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总计116.5万元,同时,驳回刘某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双方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涉新旧奖励办法

据(2023)京02民终7437号民事判决书,刘某表示,该公司新版《投行部奖励办法》规定的关于刘某项目奖励的条件及项目奖金的计提、核算、发放,要较旧版《投行部奖励办法》规定严苛,大幅度降低减少了其项目奖金数额及发放条件,属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降低劳动报酬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中邮证券公司适用2021年4月1日公示的规定用于发放2020年度及此后年度的项目奖金有失公正、不合法。

关于2020年项目奖金应适用旧版《投行部奖励办法》还是新版《投行部奖励办法》的问题,刘某认为,应按照旧奖励办法计提2020年项目奖金,根据旧版公司奖励办法,项目奖金应采用“项目收入实际到账一个月内提取,采用逐笔到账,逐笔提取”的原则进行发放。

刘某补充,新版《投行部奖励办法》制定时未经过民主程序,刘某在制定讨论时曾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内容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且于2021年3月4日才向刘某告知,不应当适用于2020年度项目奖金发放。

中邮证券公司称,投行部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了新奖励办法,包括刘某在内的投行部员工对按照新奖励办法发放2020年项目奖金有预期,故应适用新奖励办法分配2020年项目奖金。

为证明公司按照旧奖励办法发放2019年项目奖金后,引发诸多员工反对,公司从2020年7月开始修订旧奖励办法,投行部内部也明确按照新奖励办法发放2020年项目奖金,经过充分的民主程序后,最终于2021年3月制定并颁布投行部新奖励办法,中邮证券公司提交了2021年3月3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表决票、决议以及征询工会意见函及工委委员会复函、向刘某送达新奖励办法的邮件等证据。

法院认为,项目奖金属于激励性薪酬,中邮证券公司在项目奖金的分配问题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可综合考量公司经营状况、既往制度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制定及修订相关奖励办法。其次,项目奖金相关制度涉及的是中邮证券公司员工的利益,并非仅关系某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用人单位可在法律框架下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

再次,从2019年度项目奖金发放及旧奖励办法制定及实行情况看来,中邮证券公司系于2019年底制定并实行旧奖励办法,并于2019年底及2020年初发放项目奖金,故其公司视实际情况制定新奖励办法,符合公司惯例。最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中邮证券公司在新奖励办法制定过程中已明确该办法将用于2020年项目奖金分配,且新奖励办法已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综上,法院认为,关于中邮证券公司应支付刘某上述期间项目奖金且应一次性付清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能力不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

此案件的另一大争议点,为中邮证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2月2日,中邮证券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通知于2021年3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邮证券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040元。

中邮证券公司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表示刘某入职中邮证券公司后,一直工作表现较差,无法获得公司领导及部门同事的认同,最终中邮证券公司将其免职。

中邮证券称,刘某主导的2019年奖金分配,旧奖励办法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形下施行,且私下将部门领导奖金分配比例确定的畸高,又强行一人分走部门领导奖金的95%,侵犯了其他员工的权益,导致投行部的奖金分配违反了公司规定。在集团内部导致十分恶劣影响,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发挥部门领导应起到的管控职能,反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多分奖金。

中邮证券还递交了新提拔干部民主评议表、谈话记录表、2020年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证据。民主评议表显示:刘某的认同率、基本认同率、不认同率分别为36.07%、29.51%、29.51%,在表格上的九人中分别排最后一位、第二位、第一位。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中邮证券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邮证券公司主张劳动合同解除系因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根据中邮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2019年的民主测评结果显示刘某认同率偏低,但其当年的考核结果为称职;2020年刘某民主测评的分数为83分,公司未就双方曾专门约定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举证。该公司亦未对刘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中邮证券公司单方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某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摊。(孙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