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豹维权案 (捷豹维权事件)

事件经过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广东地区有多家商铺销售“捷豹”空压机,该商品突出使用了与东亚机械上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标识,侵犯了东亚机械的商标专用权。为了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东亚机械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7月27日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挂有“博大五金机电连锁”招牌的店铺,购买了空压机1台,该产品机身正面标有“”字样,突出显示“捷豹”标识。经查,微信收款账户和收款收据显示的收款商户名称为“佛山市炜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上购买行为已由公证人员予以公证保全证据。

东亚机械认为,被告捷豹公司、被告名豹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空压机相同产品上突出使用与东亚机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并予以制造、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以上行为大量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且该两被告属于恶意侵权,造成的负面影响巨大,应适用惩罚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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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捷豹公司、被告名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被告炜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捷豹公司、被告名豹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含赔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律师费7300元、公证费257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08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被告炜豪公司对前述经济损失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捷豹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有“捷豹”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

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结果:

一、被告浙江名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718815号、第3919063号注册商标的空气压缩机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炜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718815号、第3919063号注册商标的空气压缩机的行为;

三、广州捷豹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718815号、第3919063号注册商标的空气压缩机的行为;

四、广州捷豹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名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五、佛山市炜豪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8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