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一在小六公司处工作,小六在2016年到2020年期间断断续续从小一处借款共计13万余元,由于金额比较零散,也出于同事之间的信任,双方并未签订借条。经过多次催要后,小六以金额过大,不能一次性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小一没有办法,在2022年1月与小六签订了借条,约定从2022年1月底每月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且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及手印。
2022年1月底,小六并未如约向小一偿还3000元的借款,小一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不断向其催要,小六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23年3月,小一决定对小六提起诉讼,那么,小一只能起诉小六偿还2023年3月之前已经到期的欠款吗?还是可以将未到期的欠款13万元全部主张呢?

【律师解答】本案中,对于未到期的欠款,可以加速到期,因小六以其实际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小一可以诉讼解除该借款,并要求其一次性偿还欠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