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6月12日讯 本来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借款逾期时抵押物的处理环节竟一波三折,程序繁冗。
日前,德州市中院审结的一起刘某某、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让人对当事人关于抵押物的执行过程很是费解。究竟是为什么呢?
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显示,2016年3月30日,庞某某向任某磊借款41661元,用于资金周转。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同日,庞某某与宁波钱隆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鲁N牌日产轩逸轿车抵押给宁波钱隆担保公司。
因庞某某未按期还款,宁波钱隆担保公司委托丁丁贷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收取抵押车辆,丁丁贷北京公司委托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车辆收取后交付给了宁波钱隆担保公司。
2016年7月,济南北融信息通知该公司德州分公司员工刘某某(本案二审上诉人)称,庞某某的尼桑轩逸已被公司拖回,要求庞某某协商还款事宜。庞某某与刘某某沟通返还车辆,无果后遂将刘某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支持了庞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刘某某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院。
由于一审准备不足,二审中,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没有日期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丁丁贷北京公司委托受委托人济南北融信息收取庞某某车辆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宁波钱隆担保公司的起诉状,被告为庞某某以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
今年4月5日,德州市中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德州市中院认为,庞某某因*款贷**未及时归还,抵押车辆被宁波钱隆担保公司收取。刘某某是收取车辆的具体执行人,其行为后果应由济南北融信息和宁波钱隆担保公司承担。庞某某请求刘某某返还车辆系诉讼主体错误,应予驳回。后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庞某某的起诉。
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看似非常明了的双方借贷关系,却因为多方的参与而让出借人主张权利时一波三折,让人费解。先是宁波钱隆担保公司委托丁丁贷北京要求收取抵押车辆,然后北京丁丁贷委托济南北融信息,然后是济南北融信息安排德州区域负责人去执行,还有宁波钱隆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庞某某提起诉讼,绕了一个大圈。
鲁网记者查询获悉,任某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而是本案被委托执行的丁丁贷北京和济南北融信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磊作为一家P2P公司的法人,这起借款是平台借款还是个人借款?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济南北融信息成立于2013年5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任孟磊,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单一法人股东为上海黎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还显示,丁丁贷系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集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款贷**咨询服务于一体的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而丁丁贷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同样为任孟磊,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单一法人股东同样为上海黎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鲁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