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30日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征信”)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此次处罚系有史以来征信机构最大罚单。
根据这几年里我们发现多家征信公司都涉及到经营范围内属于企业征信服务,而几乎都涉及到了个人征信业务,就连一些注册仅仅几万元的独资仲裁机构都涉及到了企业征信服务,甚至于一些P2P网贷平台和边缘县级银行挂钩也能将存在“争议”的债务人信息上传到征信系统,值得关注的是,这些P2P网贷平台所隶属公司在工商系统核准的业务与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实际上就存在非法经营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就是因为他们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结果,就算是“714高炮”平台和债务人就算按照法定利率偿还清了,最终还会以未结清无效债务的原因被他们上传到征信系统。
近日,河南的李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他2017年因为资金紧张在一家名为自称为合法而且还上市的P2P平台借款了3000元,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借款周期为14天,银行实际到账是2650元,到期后依然还款是3000元,而李先生在还款当日还款了3000元,而又再次借了几次为3000元不等的*款贷**,但是最终李先生还是按照平台上个规定的价格偿还了自己的债务,而值得关注的是,李先生先后在这家平台借款了6次,而每次银行的实际到账却是被扣除“砍头息”后的金额,李先生最后一次借款3000元因为经济问题没有及时还上,最终因为逾期而遭受到了自称为这家平台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员恶意侵害。
而值得关注的是,李先生最后一期因为不堪这家P2P网贷平台的恶意侵害,而选择借钱还了2880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李先生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偿还了自己该履行的偿还义务,关键是,李先生最终因为这家非法的P2P网贷平台的放贷资金来源于黑龙江的一家银行被上传到征信系统上。
那么,我们很怀疑的是,县级银行会和P2P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而联手发放相关的高利贷产品,而李先生所遇到的就是这样的金融产品,那么我们就一直在想,明明相关法律已经严格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而这些银行因为是和P2P网贷平台存在关联或业务合作,联手发放这样的高利贷产品难道不违法吗?
知名媒体人徐亮明确表示,从客观的角度来讲,目前的个人征信市场比较混乱,而一些P2P网贷平台因为借款人所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那么714高炮平台后被禁止后应该归还借款人所偿还的高于36%的红线部门,而并非是在借款人偿还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要求这些P2P网贷平台归还借款人所偿还的无效部分。
说实话,目前个人征信市场的混乱局面,很多都是偿还了无效部分,剩下的部分因为规定借款人完全可以依法拒绝,至于他们利用县镇银行或者一些金融机构将他们上传至征信系统的话,你那么这届P2P万多平台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局却成为的关键性问题,就算一一些只有企业征信采集业务的公司现在采集收集个人征信业务的理由自身的优势上传非法的征信业务。
同时,徐亮还认为,征信系统本身要保持一个公正公平的角度才能为社会大众服务,但如果一些非法金融公司可以利用银行金融将非法的信息上传至征信系统的话,那么这样就太可怕了,因为我们发现很多类似于“714高炮”平台都借助县级银行体系出现在个人征信系统上面。
甚至于一些明面上是P2P金融机构,但实际上是一些科技推广或者互联网公司的非法经营P2P金融类业务,目前也出现在个人征信的系统上,而这些个人征信记录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问题,但是因为他们存在非法性不敢走司法程序才借助银行体系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上传至征信系统,这难道还不是个人征信系统出现的“大问题”吗?
徐亮也曾多次在当地的金融论坛或网络安全会议上提出这样的问题,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最终这些合法的建议却因为P2P网贷行业的资本主义而被搁置,甚至于还接到了多个P2P网贷平台以及银行系的威胁电话。
所以,徐亮认为,个人征信体系需要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而目前征信市场大部分公司的采集方式以及经营范围内标注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的区分必须要做到明确,而对于已经上传到征信系统上的信息作出仔细的删选,对于存在争议或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征信信息应该过滤删选。
另外,建立一个有效的征信异议投诉渠道,专人处理个人征信业务存在异议的问题,比如说,借款人已经按照法定利率履行完自身的义务,但是他们的个人征信却因没有偿还法律规定的无效债务而被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可让借款人提供相关的信息作出修复征信的依据,相对的,对于滥用征信系统和滥传个人征信信息的公司或银行进行处罚,而处罚不能仅仅以罚款为主,如果以罚款为主的话,那么他们所被罚的资金可能会涉及到金融用户的资金,而既然要处罚,就要一罚到底,彻底解决个人征信涉及到的问题,这样才是真正的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