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人工繁育动物出售犯法吗 (买卖人工繁殖的鸟类犯法吗)

2017年,解景芳丈夫注册了临沂轩雅繁育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鹦鹉驯养、繁育、展览、出租、销售。2017年底,经该省批准,购买了118只鹦鹉进行人工繁殖。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解景芳在未取得合法转让许可的情况下,将6只人工饲养的鹦鹉以2295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经鉴定,解景芳非法出售的6只鹦鹉均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最后,法院以非法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解景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问题一、为什么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主要是因为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给生态造成巨大破坏,也给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许多野生动物经常携带各种传染病,特别是自疫情爆发以来,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和暴饮暴食已成为突出问题,以及公共卫生和安全风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要取缔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改掉食用野生动物的恶习,维护生物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类健康发展。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问题二、人工培育的野生动物进行出售全部构成犯罪吗?

人工培育的野生动物进行出售不能一刀切,而是分情况而定。

第一种是大熊猫、东北虎、华南虎等濒危物种高度、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繁育规模较小的品种。量刑时原则上不宜从宽,特殊情况需要从宽处理也应严格掌握。

第二种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繁育养殖规模较大的物种,如球蟒、豹纹陆龟、缅甸龟、黄金蟒等,鉴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慎重,有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时亦应从宽。

第三种是部分合法人工繁育的物种,不再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犯罪对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部等部门据此先后出台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和两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将包括梅花鹿、尼罗鳄、马鹿、暹罗鳄、等30种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对列入名录的30种野生动物的合法人工繁育种群不再适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实践中,对于被列入名录的30种野生动物,有的行为人取得了人工繁育许可,但在经营利用相关动物及其制品的过程中未取得专用标识,这种情况应当依据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原则上不宜按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涉案动物系非法人工繁育的,此种情形下,应结合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人工繁育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量刑时亦应与30种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犯罪有所区别。

回到案例:涉及的动物是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生种群数量较多。虽然没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都是比较成熟的人工繁育技术,养殖规模较大的品种是比较常见的宠物鸟;被告人持有该案件所涉及鹦鹉的人工繁殖许可证,所出售的鹦鹉为第二代或第三代,从合法养殖机构购买后再人工繁殖的鹦鹉。涉案鹦鹉流入宠物市场,并非非法放养或食用;同时,行为人没有其他法定严重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相关风险。基于以上考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量刑一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