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一定要被任命吗 (专职安全员由谁委派)

专职安全员由谁委派,专职安全员每年复审吗

早在 2004 12 月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发文《关于印发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 的通知》建质 [2004]213 号(以下简称建质 [2004]213 号文)规定企业配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4]213 号文第四条第二款),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派驻( [2004]213 号文第六条),这就是最早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之后,在 2008 5 19 日的《关于印发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的通知》建质 [2008]91 号文(以下简称建质 [2008]91 号文)中再次强调“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质 [2008]91 号文第九条)。

围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还是“任命制”存在较大的争议。

就在建质 [2008]91 号文发布之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曾进行过调研,有人提议将“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改为“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制度”,理由是绝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很难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那么“委派制”和“任命制”有何区别呢?

委派是指委托安排或委任派遣,是指上级部门派人到下级部门担任职务或完成某项任务,下级部门往往没有发言权。

任命是指下命令任用,但任命与选举或推荐相对应,可由下而上选举或推荐,然后由上决定任用、发布任命书。可见,任命较之委派,下级部门有一定的发言权。

2004 12 月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质 [2004]213 号文以来,由于过去绝大多数企业过去所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是由项目选用的,最多报企业补发任命书而已,不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很难做到“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因为委派制的一个最大的特征是委派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企业支付,而任命人员工资与福利待遇可由项目上支付,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项目上发放,因此一些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所称的“委派制”实质还是一种“任命制”。于是,不少企业提出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很难,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制度。

为何要坚持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呢?当时提出的基本理由有三:

其一,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较“任命制”是一种管理上的进步,如果从“委派制”重回“任命制”是管理上的退步;

其二,事实证明,凡是真正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搞得较未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项目要好得多;

其三,事实证明,从企业对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失控的情况来看,均是建设项目未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

本次调研结果,最终建质 [2008]91 号文还是继续确定为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度。在这里我们必须为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度制点个赞!

如果再需要找理由来证明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度是正确的话,以下这些理由可能更加充分。

其一,我们常说“安全第一”,有的企业加上一句“效益优先”。加上“效益优先”没有错,企业均是为了追求效益而生存的,从安全生产管理角度来看,安全是最大的效益。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效益,对施工项目财务管理抓的是非常紧的,都会派出财务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财务监管,有的建设项目就有派驻到现场的财务总监,这实际上就是财务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委派制,绝大多数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都容易接受,为何对于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不能接受呢?所以,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企业才是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真正放在第一位;反之,未能实现或不想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企业,其“安全第一”的理念是表面的或形式主义的。

其二,只有真正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建设工程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才能真正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这里的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理应包括制止和纠正有可能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违章指挥行为。

其三,如果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很好地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将受到很大的是损失,而由此牵连到企业,企业将会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系列处罚,所受到的损失将比出事的建设项目更大,所以企业必须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其四,如果建设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的是由企业直接委派,那么受企业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身份和地位就有显著的不同,他将在施工现场的威信大大提高,管理的力度和效果显著增强,更有利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笔者曾在多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上讲过,每个施工现场都会有这样的感觉,当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大家都会有一个敬畏的态度,大多服从监管。事实上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施工现场,其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应该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是政府委派,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委派的,除此以外应该没有什么不同。所以,要看施工现场是否真正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只要看施工现场人们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态度就可知晓。

还有一个最为简单的方法来判定施工现场是否实行了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只要问一问受企业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怎样,如果这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待遇连项目上的一般管理人员或班组长都不如,那么他就不可能对施工现场那些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违章指挥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不可否认,工资及待遇决定着身份和地位,所以这些所谓的受企业委派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委派人员。

所以,我们必须强调和坚持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同时,我们还应当实事求是地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如有的施工现场所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较多,不可能全部由企业委派,所以可以规定只要有一名由企业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但这名受企业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担任重要的职务,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监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常务负责人(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一责任人理应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职务。如果企业确有困难,很难派出这么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的项目上企业可以与项目签订协议,其“准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由项目上直接转付企业或在有关费用上扣除交给企业,由企业直接根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发放。总之,只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绑捆**,而不是受命于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才能够放开手脚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只有这样才能在新形势下搞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