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爱钱进APP被警方立案调查引发公众关注,为什么P2P平台频频暴雷并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本文列举了三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P2P公司的创立者和参与者在办案机关的笔录和法院的最终判决,帮助读者看清非法*储吸**型P2P平台的本质。
1、望州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察机关查明:曾某等人于2013年至2016年间,以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开展P2P借贷业务,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根据借款期限不同承诺一定的年化收益;同时通过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寻找债务人进行放贷。截至案发,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共计64亿余元。
望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杨某陈述:“2013年下半年我组建了浙江望洲控股集团公司,2014年改名成立了望洲集团公司,同时也成立了望洲财富公司。当时的设想是一方面做P2P从中依靠收取管理费赚取利润,另一方面,当时我的×公司在恒合金座的房地产项目,通过P2P可以融一部分的资金,可是一开始从事P2P就发现经营成本比开始预计的要大得多,6%的管理费根本不能支付公司运作,而且一开始做由于*款贷**受期限的控制也不能马上停下来,只能越做越大,越大越亏。这时我想通过实业投入贴补P2P的亏损,当时想以健康服务和汽车服务两大方向。于是就开始以重复转让债权的形式进行融资,结果实业投资的经营状况也不是很好,这样形成了恶性循环。”
法院认为:望洲集团公司在不具备公开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债权转让形式公开宣传其投资理财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货币回报和保本保息,望洲集团沉淀和控制投资人资金,形成资金池用于发放*款贷**和单位经营等用途,该单位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判处望洲集团的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等相关责任人六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资金错配赚取息差,是非法*储吸**型P2P公司常见的获利手段。P2P公司若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进而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其收益是无法覆盖其高昂的运营成本的,因此平台有动力更深度介入双方的借贷关系中,甚至改变其信息中介的本质,通过资金错配赚取息差等方式提高平台收益,这样,就从一般的p2p机构变成了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而其又不具备金融机构所应当具备的风险的管理能力,“越做越大,越大越亏”,最终必然“暴雷”。
2、友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察机关查明:陈某、文某某注册成立友融公司用于运营友融金融网贷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友融公司通过在百度等媒体上做推广宣传吸引投资人,并在其网站上作出保本付息的承诺。公司先接受借款人的*款贷**申请,将*款贷**发放给借款人并收取年利息率20%至30%的利息,然后制作借款标的,在友融金融网贷平台上放标吸收资金并形成资金池的运作模式。投资人在友融金融网贷平台上注册后,将投资款转入友融公司的账户,便可以选择平台上的借款标的进行投标,获得年利率为16%至20%的利息。至案发时止,友融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千5百余万元。
公司财务谢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友融公司主要经营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络*款贷**模式融资并放贷,让投资人把投资款投进来,公司再把融资款通过放贷部门贷出去。……实际上借款人是没有在我们公司P2P网贷平台上发标的,平台上的借款标是由公司技术主管尹某录入平台并发标的。平台所发的借款标实际上在满标之前借款人已经取得了我们公司的借款。尹某是根据客户的资料在发借款标的,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延长或缩短标的的期限,增加或减少借款的金额。或根据实际的借款需求增加借款标的数量,平台上发的借款标的金额、数量是由尹某和陈某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的。友融金融公司靠赚取利息差盈利。从友融金融公司的充值记录计算,融资的金额是七千八百余万元,平台上有充值记录的用户大概1000人,大概有2000多万借款还没有收回,大概有180多万坏账(就是借款人跑了,这些钱已经追不回来了)。”
法院认为:友融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非解决自己的经营行为所需资金,而是为了借贷给资金需求方。其主要经营模式系通过公开宣传、以保本付息的方式吸纳资金并将所吸纳的资金借贷给需求方,借此赚取息差,实质是从事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业务,而从事银行类资金融通业务须经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审批。陈某和文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
律师点评:P2P的本质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脱离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预先放款然后根据资金需求虚构投资标的,制作标的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实际上经营“银行业务”,这样的非法*储吸**型P2P公司不具备审核借款人资质的能力,也不具备出现坏账后的处置能力,却敢于承诺高额利息,最终必将导致大量坏账。
3、姚某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察机关查明:2013年年初,姚某兰、姚某君商议设立网络投资平台,向公众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后姚某兰先后创建“及时雨”、“天标贷”、“怀民贷”三个网络投资平台,且由姚某兰负责全盘管理及对外业务联系,姚某君管理公司内部事务。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姚某兰、姚某君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通过“及时雨”、“天标贷”、“怀民贷”网络投资平台发布借款融资标的,承诺高额定期还本付息或回报的方式吸引全国广大网民投资,在吸收网民资金后形成资金池,以高额利息出借给借款人及公司、个人开支使用,后因出借的大额借款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断裂。经查实,截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姚某兰等人累计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千余名非特定对象集资5.2亿元,退还本4.6亿元,尚欠付2561名非特定对象集资本息1.3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千万元。案发后,姚某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P2P平台创始人姚某君供述:“姚某兰在开超市的时候买了很多房产,欠了很多债,她就想转行成立一个金融平台的行业,后经过考察姚某兰决定要成立网贷平台。”
P2P平台创始人被告姚某兰供述:“公司最初的想法是按点对点的模式操作,可是因为有的借款人因未办理好抵押手续而未能借款,但公司又要给投资人支付利息,为减少损失,其他借款人来公司借款时,公司就先将钱借给他,再把他的借款标发布到平台上融资,投资人的钱全部打进金宝汇公司账户,这样就在公司账户上形成了资金池,然后再将融资的钱借给其他人。投资人打到平台上的投资款没有放出去,投资人的利息由公司垫付。到期*款贷**收不回,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就由公司垫付。”
法院认为:姚某兰等人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吸收的资金进入及时雨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形成了资金池,通过吸收公众资金后*款贷**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二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被分别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理论上P2P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达成资金供需双方的实时匹配,但是现实操作中尤其是平台发展初期,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往往不是同时出现的,P2P平台往往为了促成交易、进一步缩短资金的时间成本,在找到资金供给或需求时预收或预支资金,这就形成了法院所称的“资金池”,这样看似自然而然的操作,却正是让P2P公司从金融信息中介质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正所谓无知者无畏,金融行业是一个门槛极高技术性极强的行业,一个开超市的小老板,为了偿还购房的欠款,“华丽转身”投入金融行业,集资数亿元,最终造成经济损失八千余万,自己也身陷囹圄,值得所有企业家和投资人警醒。
结语:
从上述案件可知,仅仅通过撮合借贷双方来收取中介费往往无法维持P2P平台的正常运营。通过赚取息差、虚构标的等方式形成三个案件中所共同提到的“资金池”,P2P平台可以更加灵活地控制资金的使用,获取更高的经营收益。但设立“资金池”的同时,P2P平台就脱离其金融信用中介的定位成了类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也同时具有社会利益波及面广、风险可控性概率趋低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资金链断裂并引发广泛社会矛盾的属性,轻则违反监管规定违规经营,重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爱钱进是否违规设立“资金池”仍要等待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但这类设立“资金池”的非法*储吸**型P2P平台,最终都轻则良性退出投资人损失大部分本金,重则平台暴雷跑路血本无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一定不能因为承诺的高收益而盲目投资。
须知,投资的基本常识就是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