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雇也需法定理由、法定程序!不是可以随便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通过试用期考核来确定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经试用认为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正式录用,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则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对于这一问题,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裁判案例予以分析说明,以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按该条规定条文内容理解,只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通知工会。因此,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该规定要求需要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可能面临解除程序违法,进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等风险。
但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的可能比较少。
在裁判实践中,通过对采集的大数据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各地对于此问题裁审观点差异比较大,个别地区对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告知程序问题审查比较严格,比如江苏、上海多数都进行工会通知程序方面的审查。但是,多数法院对于是否通知工会的程序性问题都没有进行审查,在采集分析的102个案例中,提及到工会的只有19个案件,以未经告知工会认定解除程序违法的有4件,个别的地区一审法院认为没有通知工会解除程序违法,判定违法解除,二审改判认为只要告知劳动者即可(王艳鹏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对是否通知工会不做审查。
虽然在裁判实践中,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从严格和合规角度,应该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如果公司没有工会,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工会进行告知,避免解除程序上的瑕疵。
裁判案例:
1、王艳鹏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吉0291民初7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昊宇公司主张因其公司规模小未设立工会,故不能通知工会。本院认为,公司就算未设立工会亦应该向职工代表进行通知,或者向本地区行业工会进行汇报,故昊宇公司解除与王艳鹏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王艳鹏支付赔偿金。
2、王艳鹏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吉02民终3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昊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王艳鹏实际工作情况,作出了《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并向王艳鹏送达,解除了与王艳鹏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王艳鹏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判决昊宇公司向王艳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说明:本案一审法院因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认定违法解除,二审改判认为只要通知劳动者,解除程序即合法。
3、吕静雅与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377号
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但未通知工会,解除程序违法。
4、乔晓冬与伊士通(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0民初2697号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的,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原告是相关联合工会成员,作出辞退原告的决定事先未经工会,故其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规定。
5、昆山江南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玲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标签*载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5民终2512号
江南达公司单方解除与王玲娟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江南达公司解除与王玲娟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一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王玲娟以江南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江南达公司支付赔偿金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通过试用期考核来确定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经试用认为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正式录用,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则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对于这一问题,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裁判案例予以分析说明,以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按该条规定条文内容理解,只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通知工会。因此,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该规定要求需要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可能面临解除程序违法,进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等风险。
但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的可能比较少。
在裁判实践中,通过对采集的大数据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各地对于此问题裁审观点差异比较大,个别地区对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告知程序问题审查比较严格,比如江苏、上海多数都进行工会通知程序方面的审查。但是,多数法院对于是否通知工会的程序性问题都没有进行审查,在采集分析的102个案例中,提及到工会的只有19个案件,以未经告知工会认定解除程序违法的有4件,个别的地区一审法院认为没有通知工会解除程序违法,判定违法解除,二审改判认为只要告知劳动者即可(王艳鹏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对是否通知工会不做审查。
虽然在裁判实践中,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从严格和合规角度,应该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如果公司没有工会,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工会进行告知,避免解除程序上的瑕疵。
裁判案例:
1、王艳鹏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吉0291民初7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昊宇公司主张因其公司规模小未设立工会,故不能通知工会。本院认为,公司就算未设立工会亦应该向职工代表进行通知,或者向本地区行业工会进行汇报,故昊宇公司解除与王艳鹏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王艳鹏支付赔偿金。
2、王艳鹏与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吉02民终3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昊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王艳鹏实际工作情况,作出了《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并向王艳鹏送达,解除了与王艳鹏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王艳鹏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判决昊宇公司向王艳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说明:本案一审法院因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认定违法解除,二审改判认为只要通知劳动者,解除程序即合法。
3、吕静雅与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377号
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但未通知工会,解除程序违法。
4、乔晓冬与伊士通(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0民初2697号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的,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原告是相关联合工会成员,作出辞退原告的决定事先未经工会,故其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规定。
5、昆山江南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玲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标签*载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5民终2512号
江南达公司单方解除与王玲娟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江南达公司解除与王玲娟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一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王玲娟以江南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江南达公司支付赔偿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