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瑞医药应届offer (offer被撤销后如何索赔)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意向offer被毁,应届生将恒瑞医药告上法院,判赔2000元

原告李x与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恒瑞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3民初1896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意向offer被毁,应届生将恒瑞医药告上法院,判赔2000元

原告诉求

请求裁决被告按照录用通知函中基本工资标准赔偿申请人3个月工资共计24000元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0年5月12日至江苏盛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面试,并在与医学经理、总监及人力资源部门3场面试中多次强调手中有一个截止时间为5.13日的学院录用通知函,如该公司不能或不准备接收原告,请及时告知以便我及时将签约所需材料邮寄或亲自送到学院。5.12日下午人力资源部门面试完成之后告知会尽快发放恒瑞公司录用通知函。

5月13日上午10点接收到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发放的录用通知函(函中注明接收人姓名、职位、薪资待遇并加盖公章),原告于当日下午4点回复该邮件表明“邮件已收到,同意加入该公司”,因该公司于5月12日已承诺会发放录用通知函并已收到且确认,因此本人随即(4点)联系学院告知不接受学院所提供岗位,为履行公司合同做了相关准备。

5月13日下午6点,接到江苏盛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龙某电话,以“影像部门人力资源部同事认为本人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在未与本人确认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表示将不再履行录用通知函中信息,不再接受原告为该公司员工。

因该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且造成本人失去了在“疫情导致就业难”背景下本已经获得的就业机会,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且损失和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后原告多次联系江苏盛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均拒绝沟通协商并将本人电话及微信拉黑。

被告答辩

原告2020年5月13日所接收电子邮件《恒瑞医药(科信)录用函》为录用要约(未注明不可撤销),载明原告需于2020年5月22日前与被告签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方可保留录用名额。原告在要约送达当日(5月13日)即收到邀约撤销通知,未与被告履行签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手续。被告已在要约中载明承诺的具体方式及期限,原告未按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录用要约中未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与原告的录用要约不存在不得撤销情形,原告以被告撤销要约提起相关经济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录用通知函、与恒瑞的往来邮件、劳动合同书、微信记录、电话录音。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查明: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至江苏盛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盛某重庆分公司)参加恒瑞公司的招聘面试。2020年5月13日10时,被告恒瑞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送《恒瑞医药(科信)接收函》,主要内容如下:亲爱的李x同学:您好!经初试、复试,祝贺您被我公司录用为区域医学专员,基本工资(8000元/月),请于2020年5月22日前(以寄出的邮戳时间为准,如因客观原因无法签约的可以申请延期签约)与我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否则不予保留名额,……。

在附送的相关事宜通知*特中**别说明:如违反约定,需缴纳违约金2000元,考上公务员、升学或参军除外(凭商调函、录用通知书、入伍通知书证明)……三、其他约定:……2、毕业后按照公司指定时间和地点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违约。

原告李x于收到电子邮件的当日16时回复原告“邮件已收到,同意加入该公司”。被告恒瑞公司于当日18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原告李x不再录用原告。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录用事宜未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恒瑞公司向原告李x发出的《恒瑞医药(科信)接收函》,载明了职务、薪酬,并表明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李x与恒瑞公司签约。该份接收函的性质是向李x发出邀约,希望与其订立正式劳动合同。

在该案中,恒瑞公司仅向李x发出了接收函,李x回复同意加入。原、被告之间尚未建立用工关系,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成立。该份接收函要约经李x承诺后即成立,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间系预约合同关系。对原告主张的24000元违约金的意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通过接收函形式告知原告被录取后再次通知原告取消录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双方在接收函及相关事宜通知中未对恒瑞公司解除预约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但在《恒瑞医药(科信)接收函》附件《相关事宜通知》特别说明中约定原告违反约定需缴纳违约金2000元。根据合同对等原则,本院酌定被告恒瑞公司向原告李洋支付违约金2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违约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