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维股份股票 (亿维股份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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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亿维股份”) 是一家智能交通领域集软件及硬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实施、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核心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公司专注于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系统集成商提供智能交通综合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产品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该系统实现将不停车动态称重、车牌识别与抓拍、外廓检测、信息发布系统等有机结合,为交通管理部门客户提供公路超限检测执法综合服务。

此外,公司在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智慧公路信息化系统等其他应用场景及产品持续推进研发,不断完善公司智能交通业务线,目前公司产品及服务覆盖了高速公路、国省道、城乡道路等多种智能交通场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许宏安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5.45%的股权,许宏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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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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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收入确认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系统集成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完成验收程序后确认收入。产品销售分为不需要安装的产品销售和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的产品销售,不需要安装的产品销售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发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货物签收单;需要安装的产品销售在产品发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1)关于分批次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城县智慧治超工程(三次)项目、五华区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项目、东莞市道路非现场执法点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娄底市不停车超限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采购(第二期)建设项目四个分期确认收入的项目,涉及合同金额9,671.82万元,分别于2020年、2022年、2023年1-6月份确认收入2,856.03万元、1,890.30万元、2,503.81万元。

②通城县智慧治超工程(三次)项目合同约定采用“1+7+4”模式,即约定了发行人关于1个指挥中心、7个超限不停车检测点、4处卸货场的交付,发行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明细仅明确了单个软硬件的价格,未对检测点价格明确划分;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向发行人发送了暂缓施工的通知,暂缓4处卸货场及1处检测点的交付且不影响其他项目的验收;发行人2023年1-6月确认该项目收入1,391.28万元,收入占比21.94%,如扣除后当期利润由正转负。

③根据五华区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客户仅对王筇路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进行了验收,未对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部分验收,根据工程量清单,王筇路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含税合同金额204.65万元。前端感知系统与后端超限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才能为交通管理部门客户提供公路超限检测执法综合服务,因此单独点位完工后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④东莞市道路非现场执法点系统建设工程项目中公司与北明软件(集成商)在款项结算部分约定当完成批次的路面改造、设备安装等内容后核算批次工程量,并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应批次点位的设备金额及建设费用支付相应批次工程量对应的50%款项,初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金额的8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合同验收条款中明确验收分为分批验收和竣工验收,分批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及试运行。

请发行人:

①说明通城县智慧治超工程(三次)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范围及过程,合同未对各项履约义务明确定价的情形下分批次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②结合通城县项目暂缓施工部分明细及合同金额、卸货场房建和路面硬化未施工的情形下是否可确认卸货场相关收入等,说明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该项目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③说明2023年上半年对五华区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项目收入确认金额超过验收部分合同金额的合理性,结合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部分与未完工部分的关系、验收过程及可行性、说明将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部分确认收入是否合规;未对治超综合管理平台验收情况下相应点位是否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产品控制权是否转移至客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合规。

④说明东莞市道路非现场执法点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完工并核定批次工程款、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各节点所获单据及与合同条款的对应关系; 完工并核定批次工程款后收到50%批次工程款的会计处理,说明批次收入确认后竣工验收前未达合同金额95%的应收款项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说明报告期各期存在多次验收的项目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贯执行

⑤说明上述项目收入确认、结算条款及实际回款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货物未经发行人直接流转至客户的收入确认

根据申请文件,供应商2021年、2022年直接发往客户商品收入分别为60.69万元、351.71万元,占产品销售签收确认收入的1.4%、15.73%。发货前及运输途中,权属归属供应商,相关存货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客户签收或未签收异议期满后,货物权属转移至客户,货物毁损及灭失等风险由客户承担。发行人披露称相应商品虽未进入公司仓库,但系由公司实际管理并纳入存货核算。

请发行人

①说明发行人不承担相关商品存货风险的情形下认定取得商品控制权的依据, 结合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时点说明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说明相关商品纳入存货核算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是否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

(3)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即开工或确认收入。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开工时间早于中标时间的项目收入合计2,289.24万元,其中2022年收入2094.46万元,占比9.55%;2022年存在两个确认收入应履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履行的项目,收入金额为573.20万元,占比为2.91%,截至前次问询回复日回款比例不足10%。

请发行人:

①说明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相关项目产生开支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其会计处理方法,测算相关开支若计入当期损益对发行条件的影响。

②说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的约定回款时点及实际回款情况,结合合同订立效力说明相关款项是否存在重大回收风险,未单项计提减值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③补充披露报告期开工日期早于中标日期及未履行招投标的项目及原因、风险和与客户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即开工或确认收入项目真实性的验证方法,是否取得开工前沟通记录,验收资料获取是否完整

问题2.期后业绩下滑风险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分别为5,959.11万元、5,238.46万元和10,907.82万元, 2022年增幅108.23%,全年业绩增幅全部由第四季度贡献 。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同履约成本分别为1,959.35万元、3,512.30万元、437.27万元和891.80万元, 最近一年一期大幅下降且工期大幅缩短

(2)中介机构对2022年第四季度的项目通过获取现场日志、沟通记录、业主方竣工决算文件三方监理报告、终端验收报告等文件进行核查,业主方竣工决算文件、三方监理报告 获取比例仅2.05%、5.86%

(3)发行人根据意向订单及各年第四季度新签订单占比预测2023年下半年预计收入为12,677.50万元-15,755.00万元,增幅-10.37%至11.38%。

请发行人

①结合已中标、已签订合同、已开工项目数量及金额、项目施工进度及收入转化周期,审慎预测2023年第四季度及全年收入及净利润, 是否存在上市后业绩变脸的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②说明相关项目未实行监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别列示实行监理及竣工决算的项目数量及金额,说明获取相关文件的项目数量及金额占比; 说明获取终端验收报告的金额及比例,相关时点是否与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存在重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2022年末及2023年年初、最近一期期末前十大项目截止测试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