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则关于“13岁孩子路上猝死”的
帖子再次触动了网友们的心。

△国内某著名论坛
据青年时报报道,杭州市的汪勤(化名)是一名13岁的中学生。早上7点10分,汪勤便与同学一起出发上学。原本只需20分钟的车程,但汪勤却永远地停在了上学的路上。
在上学途中,汪勤骑着自行车突然倒下,看到这样的意外状况,路人围过来打急救电话,没人敢碰孩子的身体。救护车来得很快,但汪勤被送到杭州市第三医院时还是过了15分钟。在医生经历了3个多小时的抢救后,汪勤还是没能被抢救过来。
据医生诊断,汪勤是因为患有先天性肥厚性非梗阻性心肌病,心脏大血管的出口不通畅而导致的猝死。

原本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意外事件,
但专家的一段话,
却让网友们陷入到了激励的讨论中
不少网友都表示百般不解
“其实,遇到心脏猝死的病人,即使没学过心肺复苏,照着电视上的样子,对着胸口胡乱按压几下,也可能救回病人!”浙江省一急诊内科的李博士在听到这起意外事件后,表示十分惋惜!
李博士表示:在孩子倒地的8分钟里,如果能有人上前为他做心脏按压,也可能让他起死回生,但猝死超过8分钟以上,脑细胞就会死亡,即使救活,孩子也可能变成植物人。即使胡乱按两下,也比旁观好。

△网络图片
但是对于专家的说法,却有律师提出了质疑:
如果当时有人救助伤者,但身边又没有目击者,事后被告上法庭就说不清了!好心救助极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一边是医学专家的意见:乱按几下可能挽回一条生命!
另一边是律师的法律意见:如果处置不当,很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不少网友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评论截图)

那么,这社会真的是这样,
好事“做不得”吗?
非也!

首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有明文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上来说,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大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实施了救助行为而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其次,大家会担心“没有目击证人会被冤枉”,也大可不必惊慌。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倒地者或其家属没有证据证明施救者对倒地者造成了伤害,施救者则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不敢救”、“不敢扶”这些问题,想必大家深受“彭宇案”的影响。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了一条长微博,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在长微博中阐明了“彭宇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的事实真相。但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却一直存在,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但每当有类似案情出现时,却总有人拿“彭宇案”成为借口。

而大爱佛山,在近年也涌现了不少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

佛山市一名“红衣女子”刘茂英 在上班途中突遇农民工倒地昏迷口角流血,不顾自身安危进行嘴对嘴输氧抢救,为患者赢得生存黄金时间。事后她悄然离去,留给大家一抹红色的背影。

△钟志斌,佛山一名公交车司机。钟志斌驾驶南高21线公交车从官窑开往小塘车站,突然车厢内有人晕倒,口吐白沫,钟志斌当机立断道:“要马上送去医院了,情况危急,要麻烦各位乘客先行换乘啦”,公交车便化身救护车将患病乘客火速送往距离最近的官窑医院进行救治。

如果佛山街坊下次你见到需求救助的人
你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吗?
请在下面留下你的评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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