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故不做核酸检测
违法违规必须担责
在疫情中坚守初心,在防控中担当使命。按照国家、省防疫工作有关要求,四川省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9月1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至9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异常复杂严峻,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身体健康,《通告》号召全市所有人员按照“应检必检”要求,完成全员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是直接找到病毒存在的证据,人如果感染了病毒,在咽部的呼吸道里面会有病毒的残骸,若是经过涂抹采集出的样本里或者痰液里分离出了病毒残骸,也就是说检测结果呈阳性,则证明此人已经感染了病毒。因此,它作为诊断新冠肺炎的一个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8月28日至31日,我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连续4天参加了全员核酸检测。这几天,作为一名退休的资深记者,我从来往者的交谈中发现有极少数人无故不去参加核酸检测,错误地认为“自己没有出远门,不做核酸检测没关系。” 请注意,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应自觉参与全员核酸检测,全力以赴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早日打赢抗疫攻坚战。
资深媒体人
蒋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