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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喜马拉雅的小伙伴大家好,藏史德云社的老布,又来啦!
上期咱们讲到尚结赞坐稳了吐蕃大相之位后,开启一段权臣岁月。你还真别说,这段功高震主的权臣岁月,还真是有点像噶尔家族致敬的味道。
以至于远在苍山洱海的南诏王异牟寻都知道了。
他在给韦皋的书信中写了这样一段话:“天祸蕃廷,降衅萧墙,太子弟兄流窜,近臣横污,皆尚结赞阴计,以行屠害,平日功臣,无一二在。”
首先的说明一点,异牟寻的书信是向唐朝示好,自然不会说吐蕃的好话。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这段话中感受到尚结赞强横的掌控之力。
那么这段话中“天祸蕃廷,降衅萧墙,太子弟兄流窜”,说的是什么事情呢?
按照《拔协》记载:“拔赛囊(益西旺波)去世以后,赤松德赞的内心很苦闷。他对身边人说:“老师曾经说过,他去世以后,我的寿命也不会长久。”
因此,他便想把王位禅让给儿子,自己则一心向佛,度过余生。
于是他把尚结赞召到桑耶寺主殿中层的密室中详谈,准备将王位传给王子牟尼。
在这里需要解释一点,赤松德赞与长妃蔡邦氏一共生了四个儿子。
按《贤者喜宴》的说法:“长子牟赤赞普早逝,未建陵墓,二儿子牟尼赞普生于其父三十四岁的水阳虎年,次年水兔年牟茹赞普出生,再次年木龙年赤德松赞出生。”[1]
蔡邦妃发现后,担心赤松德赞将王位委托给纳囊氏,就是尚结赞所在的家族。于是她便派儿子牟茹硬闯密室,正好碰到尚结赞的儿子伍仁在门外把守。
伍仁阻拦王子不让他进入,牟茹拔出短剑便杀了他。
密室里的二人听到声音走出来,赤松德赞便问道:“伍仁到哪里去了?”王子丢下带血的短剑答道:“我把那个长头人(“伍仁”的藏语意思是“长头颅”)远远地扔掉了!”
尚结赞抱着儿子的尸体老泪纵横,此事成了吐蕃最有权势的两个外戚家族的直接冲突。
说到这里,我们得先来解释一下,吐蕃赞普娶媳妇的*规则潜**了。
老早之前咱们曾经用两期的篇幅讲过《唐蕃两国和亲案例的对比》,当时还有人说我故意给唐朝和亲做掩饰。我就挺奇怪的,都一千多年的事儿了,骨头找不着了,还至于非得掩饰一下吗?
其实说起来,不管哪个王室,不管是吐蕃,还是唐朝,也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这种联姻里面都充满了政治考量和平衡技巧。
就拿吐蕃王室来说,早期的各位赞普(松赞干布、贡松贡赞、赤都松赞、尺带珠丹)娶媳妇堪称是“全球化的典范”,分别娶了象雄公主、*党**项公主、吐谷浑公主、唐朝公主、南诏公主。外嫁公主的去向也包含象雄、吐谷浑、突骑施、小勃律。
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里,吐蕃王室又娶公主,又嫁公主,忙得热火朝天。
可到了赤松德赞以后的历代赞普,外嫁公主戛然而止,一个都没有了。不但不外嫁了,也再不娶外地媳妇了,一门心思研究自己家的闺女。
我当时就说过,这是因为吐蕃实力强了,和亲公主的效果已经没有崛起期间那么显著了。于此相反,吐蕃国内各大豪门的实力也强了,赞普需要用对内和亲来稳定基本盘。
那么研究自己家的闺女,是逮住一个往秃了薅吗?
当然不是,这种做法必然会让一家做大!
对吐蕃王室来说,最危险的人恰恰来自内部,不管这些人是代表世俗贵族的“论”,还是代表外戚的“尚”。

从表格里可以看出,吐蕃王室在有意识的避开和“四大尚族”连续发生姻亲关系。
比如,尚结赞所在的纳囊氏与尺带珠丹联姻之后,赤松德赞的妃子里就不会再出现纳囊妃。
当然有时候是不能完全避开的,但长妃基本是在“四大尚族”间轮流坐庄。
顺便再强调一点,此时的记载已经是主要出自晚期的教法史料了,里面明确出现了“长妃”和“次妃”的分别。但在早期的敦煌文献里确实看不出“长妃”和“次妃”的写法。
知道了这个背景,我们再来看伍仁被杀事件。
被杀的人出自纳囊氏是赤松德赞的母族,杀人的出自蔡邦氏是下代赞普的母族。
这就不是一个大臣被王子所杀,这么简单的事情了。
它变成了两个尚族之间,如何交接权力的博弈了。
按照吐蕃的法律来说,每个人脑袋上都顶着一个价签。
不管是杀了别人,还是被别人杀了,是该赔命,还是该赔钱,该赔多少钱都交代地明明白白的。
这种制度叫做“赔命价”。
藏族学者仁青整理出了一份详细的“赔命价”表格, 我放在文稿里面了,大家可以看一下。
从杀了大相的赔白银一万两,到杀了别人的奴隶赔五十两白银,一共九个等级二十五个子项。[2]
需要注意一点,表格里的赔偿额度与吐蕃的告身制度存在对应关系。比如第一等级的群体,也是拥有第一等级告身的群体,之下以此类推。
这就意味着,吐蕃社会用告身制度和赔命价制度划定了全体民众的等级差异。
在操作细节上,高等级对低等级、同等级间的伤害,可以赔钱不赔命;
低等级贵族杀死高等级贵族,在一定范围内赔钱不赔命,超过一定范围必须赔命;
至于平民杀了贵族,一律处死!
等级差异越高,适用法律越严苛!
唯一例外的人是吐蕃赞普,根本不在赔偿范畴内。
也就是说,杀了赞普不管你是谁。
要不你就取而代之,要不杀你全家!
怎么样,杀个赞普是不是很刺激啊?!


吐蕃法律里的“赔命价”规定,来源于藏区古已有之的习惯法。
这种习惯法早在吐蕃王朝之前就已存在,之后又在藏区长期实行。
五世达赖喇嘛制定的《十三法》里,就有“杀人赔命价”的规定。青海果洛地区阿什羌部落的《红本法》也有“杀人者赔命价”的内容。
青海蒙藏地区的习惯法也规定:“杀人者不死,以其家所有之半为偿命钱”。
到1949年废除藏区旧律时,“赔命价”制度的实施周期,长达1300余年。
但由于这种习惯法,世代相传,根深蒂固,即便新中国已经明令禁止了,但在藏区依旧存在,以至于到了2000年,青海省还专门颁布一个文件,名叫《坚决禁止“赔命价”的规定》。
你还真别以为赔命价的习惯是种陋习,它的出现在某程度上算是一种进步。因为它可以避免另一种更血腥的习俗,这就是血亲复仇制度。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没有太多的法律意识,家里有人被杀,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杀回去。
童恩正先生对血亲复仇做过解释:“血亲复仇常见于部落社会,……肇事者虽然是个人,但是报复对象却是他整个的亲族,因为他们应该为其亲属的行为负责,所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被认为是达到了报复的目的。”
这种快意恩仇的方式不止出现在藏地,而是弥散在整个人类的聚居地区,甚至是被提倡的。
《春秋公羊传》中写道:“子不复仇,非子也”。
《古兰经》也说:“谁侵犯你们,你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去报复谁”。
俄罗斯的《罗斯法典》规定:“如果某人杀害了他人,被害人的兄弟可以为他复仇;子也可以为其父;父也可以为其子;或者是侄子为其叔伯;外甥为其舅父,向凶手复仇。”
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也有很相似的规定。
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威越来越强,法律条文越来越细,血亲复仇制度开始被抑制和禁止,转而由国家来实施制裁。
其实换个角度来说,就是从原来的血亲复仇逐渐演化成由国家来替代的复仇。[4]
但由于藏区在历史上,国家权力机关的力量长期薄弱,导致血亲复仇现象长期存在。甚至从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之间的仇杀,扩大到一个部落和另一个部落之间的仇杀,可以绵延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
正是因为血亲复仇习俗过于激烈,才出现了一种相对和平的解决方式,这就是“赔命价”制度。
但不是所有的杀人事件都适用于“赔命价”规则,它只适用于过失杀人,蓄意谋杀不在此列。
吐蕃王朝的法律对这两种情况有明确的界定,过失致人死亡适用《狩猎伤人赔偿律》和《纵犬伤人赔偿律》。
故意杀人则适行《对仇敌之律例》,说白了就去杀回来,怎么痛快,怎么来。甚至实施了血亲复仇,不但不负法律责任,还被认为是条汉子,值得尊敬!
按照吐蕃法律的条文,王子杀了伍仁并非蓄谋,属于意外杀人的类型,也就是可以适用赔命价的规则。
按照表格里的规定,伍仁属于第二个等级,也就是尚论的子侄、叔伯兄弟、继母、儿媳的级别,最多赔偿白银六千两。再考虑行凶的人是吐蕃王子,本身就存在等级差,说不定还得打个折。
如果换成其他贵族,儿子被王子杀了,大概率也就忍了。估计牟茹敢下死手,也是因为知道自己不用抵命。
但被害人属于纳囊氏,凶手属于蔡邦氏,又恰好处于两个外戚家族权利交接的档口,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
对吐蕃王室来说,家大业大,不差这点钱,再多给点也在乎。
问题是纳囊氏也不差这点钱,六千两白银的赔偿,肯定不能让其满意。有的文献里说赔偿的额度为与伍仁身体等重的白银,甚至黄金。如果这种记载是真的,那赔偿的额度已远远超过了第二等级,也远超了第一等级的一万两白银。但纳囊氏就是不松口,被害人家族不接受赔偿,事情就僵住了。
吐蕃王室也很难办,赤松德赞召开御前会议,请各位臣僚来商议如何处理。
这地方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我们不能把伍仁被杀,看成王室与纳囊氏之间一对一的问题。王室面对不仅仅是权臣世家纳囊氏,而是整个吐蕃的贵族阶层。
此事如果草草收场,王子没有受到惩罚,也就意味着,贵族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这将是一个非常坏的先例,意味着王室成员可以随意剥夺贵族的生命权,就更不用说财产权了。
尤其在吐蕃王朝的社会结构里,虽然王室在努力塑造执政的神圣性,加强中央集权,但部落联盟制度的遗存始终都存在,贵族大臣拥有非常大的自由度。
如果把这个案件放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来看,王室无疑要承受更大的压力。他们需要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避免刺激整个贵族群体。
按《拔协》的记载,赤松德赞将事件交给大臣来解决,避免王室直接操办的偏袒嫌疑。
最后达成的妥协为:
补偿尚结赞一日马程的土地,以使那囊氏欢喜;
委托王子牟尼代理国政,以使蔡邦氏欢喜;
将王子牟如流放到门隅,以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使臣民上下欢喜。
这就是所谓的“三喜法”。
《贤者喜宴》里的记载,则有更多的佛教因素。
受命处理此事的桂氏大臣,让人去把保存佛塔中的法律取来。于是有人骑马前往,见到石塔下面有如下的文字:“王者如杀死属民则如母亲打孩子一样,无法可言”。
因此,赞普父子高兴了;
塔中部写的文字是:“如果杀死属民,则属民不得起来反抗,赞普应将去看望逝者”
于是众属民高兴了;
佛塔上部的文字是:“赞普本身如果不捍卫法律,那么就不得对属民执行法律。”
因此,将牟茹流放到北方的羌塘,长达九年之久。继之又将上部的一处地区赐予了舅臣,由是那囊氏人高兴了。
以上即所称之“三喜法”。
这段风波反应在异牟寻的书信里,就是“天祸蕃廷,降衅萧墙,太子弟兄流窜。”
那么这个看上去让各方都满意的“三喜法”真的“三喜”了吗?
真的让一切消弭于无形了吗?
我看未必!
就在这个事件之后,赤松德赞就从史料里消失了。有的史料认为他是被人*杀暗**的。
至于那位被流放的牟茹王子,结局可能也不太乐观。
《拔协》在写到三喜法的时候,在后面加了一句“后来,他们请亲友帮助报了仇。”
也就是说,三喜法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纳囊氏得到补偿后,还实施了血亲复仇。
我们用了这么长的篇幅,来讲述伍仁被杀事件,是因为它透露出了赤松德赞晚年的吐蕃乱局。
这个乱局并没有因为三喜法的实施而终结,恰恰相反,它是之后一段混乱时期的开始。
这段混乱时期,将贯穿下一代牟尼赞普的执政期,并一直延续到再下一代赞普赤德松赞的早期。
参考书目:
[1]、《贤者喜宴》_巴俄·祖拉陈瓦(著),黄颢、周润年(译);
[2]、《唐代吐蕃对外联姻之研究》_林冠群;
[3]、《论藏区赔命价的历史起源》_王林敏;
[4]、《从血亲复仇到赔命价—西北藏族习惯法的历史演变》_丁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