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网友发来一则通报,让分析一下自己作为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结合案例,简单讨论
下企业破产问题。

一、企业破产事由及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解读:理论上,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
已经停业歇业不再继续经营的,债权人都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2、实务中,往往以执行案件被法院终结本次裁定也就是“终本”
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清偿能力而提起破产申请。

那么,有人会问:既然案件已经终本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执行不能“,也就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了,那为什么还要提起破产申请呢?这就要说说公司被提起破产后的三种结果了。

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三种法律结局:
1、公司破产清算,有财产的按顺序清偿(实务中破产案件的债权清偿比例基本在10%左右,大多数中小企业破产后往往没有任何财产 ,三无”无经营、无人员、无财产“ ,最终注销——啥都没了,债务承担主体灭失。
2、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公司继续经营;
3、破产重整,公司虽然资不抵债也没有偿付能力,但公司还有继续经营的价值比如有一定的市场、有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有相对完备的采购、销售渠道等等,经过重整后公司还能继续发展的,可以申请重整。

三、公司最终破产清算的,可能会涉及股东的连带责任,从而实现或者部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1、自2013年公司修订以来,实行了股东出资的认缴制,在正常情况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以公司未能偿付债权而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的,股东认缴出资视为公司财产,不再受认缴时间限制,加速到期,这就是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规定。
2、公司宣告破产的,要进行清算,当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比如公司的董监高等,因未尽忠诚勤勉义务导致公司账册、账簿等遗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则股东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