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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9年上半年广州海珠桥发生了多起跳桥秀。跳桥秀是指 以跳桥为手段,宣传炒作为最终目的,吸引大家眼球的“演出”。
陈富超为了*薪讨**爬上了海珠桥,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赖健生未经警方允许爬上桥将陈富超推下,造成他受伤。这一特殊事件一时引来众多媒体的关注纷纷发表见解与评论 。
«——【·案情回顾·】——»
2009年5月21号早上,广州海珠桥正是人流高峰期。
7时许,海桥突然被堵塞,一堵就是5个小时,数万人出行受阻。经调查,这一切都是因为一名爬上海珠桥的中年男子陈富超造成的。
陈富超是茂名化州的一名建筑承包商,7点10分,陈富超来到海珠桥, 15 分后爬上海珠桥顶部的横梁,打出“暴利建筑商,还我血汗钱”十个大字的横幅,并从桥上扔下了的一张纸条。
从纸条上,人们了解到其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发包商广州富利房地产公司建安分公司(下称富利公司)尚欠其工程款450万元,久追未果,希望通过跳桥的方式讨回该笔款项。
11 点 56分,赖健生闯进*锁封**线,掏出证件给警察,要求自己爬上桥去解决此事,却遭到了警察的拒绝。
12时10分许,赖建生又向警察自荐上桥解决该事件,警察仍然予以明确拒绝。但赖建生遭到婉拒后,趁着警察维持秩序之机。
瞅准一个机会冲进了*锁封**区,沿着略略倾斜的铁架,不到1分钟便爬到了距离地面约7米的铁架顶部,与跳桥者处于同一根钢铁横梁上,双方相距数米。

谁曾想,老伯左手一把抓住跳桥者的手,用力一拉,左手往他胸前一推,跳桥者挣扎了两下便失去平衡,跌倒在横梁上,摔了下来。
跳桥者在空中翻了一个跟头,右手在空中狠狠地撞上一根钢架,继续翻滚着摔落,由于手挂在横梁上,下坠出现了偏差,落地的时候右侧身体先着垫子,重重地摔在救生气垫的一边。
赖健生事后说,当时,自己事先仔细看过气垫的位置, 确认即使将陈富超摔下,也刚好能掉在气垫的范围内,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在赖建生推人下桥后 10分钟,海珠桥的交通即恢复了正常,随即,他也被带上了警车,只穿着袜子。
陈富超被推下桥后,摔在气垫的一个角上,并滑落桥面 ,致其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第一腰椎压缩性骨等折,但未伤及神经。医生诊断后表示,经数周治疗即可康复,不会致残:其医疗费预计3万余元。
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可能成为海珠桥“跳桥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以案释法·】——»
陈富超是不是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躺在广州市红会医院骨科病房的陈富超右手和腰椎粉碎性骨折,经医院诊断伤势在轻微伤之上。
由于没有对陈富超的伤情进行合法的医学鉴定,就不能轻易认定受害者的伤情不是法定的重伤。
因此,就有人认为赖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致其丧失健康权的行为 。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人主观上只对重伤结果有过失,并无伤害的故意。
重伤,是依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几处情形,并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一九九0年制定公布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规定的程度。
是否达到重伤,要由法医或者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依法检查鉴定的结论确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具有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已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后果;
3、行为人造成他人身体重伤是因过失行为所致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是针对重伤情况而言,而非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
海珠桥高8米,赖某自认为自己把陈富超推下不会使他受伤,还能够顺利的解决交通堵塞的问题。
当他把人推下时,还向两边的群众各敬一个军礼,这足以证明了他的自信。但是由于这个自信所引起的一推,造成了陈富超的受伤。
通过对整个事件的分析,赖某的确是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造成了陈富超的受伤,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赖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
二,陈富超有没有涉嫌故意伤害罪 ?
不少法律界的人士认为推人者赖伯爬上海珠桥时,已经能预见他的行为将会给跳桥者带来伤害,但仍主动将其推下,导致跳桥者受伤,且伤势在轻微伤之上,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须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和目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有明确的认识。

(3)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反对者认为,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赖伯的一推是否有伤害故意。认定行为人故意伤害成立的主观条件是推定行为人明知可能伤害被害人身体而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认为没有伤害故意的理由有三点:
赖健生自己承认没有伤害陈富超的想法。他事后都觉得对不起陈富超,想过去医院当面道歉,却担心他们的家属做出冲动行为。
赖健生的亲友认为赖某没有伤害的故意。赖健生的妻子,在接受某报的记者采访时说赖伯的一推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精神疾病。健生于海南服役期间患有精神衰竭症,近40年来一直定期吃精神病药物。
原因二:荣誉感。早在 2006年,赖健生就在洛溪大桥上已同样的方式救下一名轻生堵路者。事后,他被当地政府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奖”,得到1万元奖金,还有一张至今收藏的奖状。
原因三:正义感。某报记者采访了赖健生当年住处、广州电机厂宿舍的老街坊。街坊们不约而同道出一个感觉:“他是一一一个很爽直的人,很有正义感。”
从以上的资料,亲友们认为赖健生根本就没有伤害的故意,既然没有故意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陈富超此举有没有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根据我国《刑法》290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通常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犯罪构成要件看,该罪应当把握几个要点:第一、在该罪主观方面上,行为人要具有犯罪故意。
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第二,该罪的客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第三,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要聚集了三人以上的人数进行了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的活动,并且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第四,该罪惩罚的犯罪主体只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
陈富超通过这种跳桥的极端方式,试图博得媒体关注、群众同情,他对自己的举动会引发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以及交通堵塞,主观上起码是一种放任态度。
陈富超为了追回自己的债务,在海珠桥上表演“跳桥秀”,警方施行了交通管制。
并且僵持四个多小时,造成了许多人的围观,客观上对正常公共场所秩序及交通秩序是一种妨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纵然陈富超主观上不好说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故意”,而且“跳桥秀”的举动客观上也确实扰乱了公共场所及交通秩序 ,而且据有的媒体分析。
对“跳桥秀”的举动要出动大量人力物力,还会造成车辆绕行,经济损失可能达到一百多万元,
但是,由于陈富超没有“聚众”,也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所以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犯罪。
俗话说,三人为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的“聚众”,也就必须是聚集三人以上。
而从媒体报道上看,陈富超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爬上海珠桥上表演“跳桥秀”,并没有纠集其他人一起上海珠桥。
陈富超的行为确实引起了许多人的围观,也招来了营救他的警方。
周围的的群众及救助人员,可谓“众”。但是,围观者和警方显然不是陈富超的同谋,当然没有要扰乱公共秩序及交通秩序的共同犯罪故意。
显而易见,陈富超没有“聚众”当然他也不是聚众的 “首要分子” ,陈富超的“跳桥秀”行为,缺少“聚众”要件,其又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那么根据犯罪构成理论,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犯罪。
«——【·结语·】——»
在“跳桥秀”频频上演之后,饱受交通*锁封**之苦的当地民众已感到疲倦,对“演员”们同情者虽仍有之,厌烦者也不少,于是有了老伯推人坠桥的悲剧。
维护个*权人**益却影响了公共交通,“跳桥秀”这种方式太过极端,它透支了公众的恻隐之心,引发执法部门的震怒,维权者的目的也往往欲速而不达。
这种方式不应该得到鼓励。但比单纯的批评更重要的是,如何来防止“跳桥秀”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