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曝光 (所有失信人都会被曝光吗)

案号: (2018)京0115执2163号

被执行人: 张建设

失信人曝光合法吗,失信人员曝光有什么用

性别: 男性

年龄: 64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2241955****0095

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滨河北里8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 宋志梅

失信人曝光合法吗,失信人员曝光有什么用

性别: 女性

年龄: 60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2241959****006X

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滨河北里8号楼*单元***室

立案时间: 2018-01-18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5民初554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原告李××、原告王××与被告宋志梅、被告张建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查明,王××、李××系夫妻关系,宋志梅、张建设系夫妻关系。委托人宋志梅(反担保人,甲方)、担保人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乙方)与反担保人王××(抵押人,丙方)在2015年5月7日签订《委托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由甲方、丙方及配偶以房产抵押及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宋志梅、张建设依照合同向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还款,王××、李××、宋志梅、张建设在《委托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次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8609号公证书,赋予《委托保证/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借款到期后,宋志梅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该公证处依据程序出具(2016)京国信执字第00010号执行证书,载明被执行人为宋志梅、张建设、王××、李××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9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2016年6月24日,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证明》,证明反担保人王××、李××已经代借款人宋志梅向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万元,并表示该借款所产生的所有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该公司不再向反担保人王××、李××追索。以上付款事项有银行转账历史明细佐证。2016年6月28日,宋志梅向王××出具欠条,承认其欠付王××99万元,并承诺定期2016年12月底前一次性向王××还清欠款。被告宋志梅、张建设至今未偿还代偿款。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宋志梅、张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所涉《委托保证/反担保合同》、宋志梅向王××出具的借条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王××、李××已经向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宋志梅所欠借款本金,宋志梅亦向王××、李××出具欠条认可尚欠99万元。故王××、李××要求宋志梅、张建设向其偿还代偿款9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为保证人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的费用,故王××、李××主张宋志梅、张建设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的延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宋志梅、张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李××代偿款九十九万元; 二、宋志梅、张建设向王××、李××支付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延期还款利息(以九十九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七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宋志梅、张建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内容:偿还人民币九十九万元及延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57362322

失信人曝光合法吗,失信人员曝光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