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
在这,笔者希望每天通过一个案例分享,可以帮助职场人了解更多劳动合同法的价值,以及对自己的意义。也希望每位职场人,每天哪怕你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就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蔡琼、上诉人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顿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1.判令高顿公司向蔡x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623.35元;
2.判令高顿公司向蔡x支付2019年1-9月的年终奖7,125元;
3.判令高顿公司向蔡x支付失业保险损失13,176元;
4.判令高顿公司向蔡x支付2019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4,367.82元;
5.判令高顿公司向蔡x支付2018年年度调薪6,000元;
6.判令高顿公司向蔡x依法出具离职证明。
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11月,蔡x口头提出辞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此后蔡x继续在高顿公司工作,但高顿公司未继续为蔡x缴纳社会保险。蔡x即自行在窗口缴纳了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基本医疗保险3,841.62元。
2019年9月27日,因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高顿公司向蔡x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表示不与蔡x续约,并通知蔡x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于2019年9月3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蔡x于2019年10月1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蔡x与高顿公司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2019年9月27日,高顿公司向蔡x发送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函件,高顿公司不与蔡x续签劳动合同,高顿公司应向蔡x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蔡x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要求高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33,250元,该款已支付,在本案中,蔡x主张的数额为33,623.35元,但蔡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高顿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33,623.35元,故对蔡x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高顿公司已向蔡x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蔡x要求高顿公司出具解约通知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高顿公司从2018年11月未给蔡x缴纳社保,合同劳动届满后,高顿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将蔡x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致蔡琼未能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蔡x至今仍处失业状态,该部分的损失应由高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一、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x失业保险损失8,928元;
二、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x20**年未休年假工资2,604元;
三、驳回蔡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蔡x上诉请求高顿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801.67元,超出其在一审中诉请的金额33,623.35元,因高顿公司不同意在二审中就超出部分一并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超出部分不予处理。由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高顿公司向蔡x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表示不与蔡x续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高顿公司应向蔡x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计算为33,801.67元(9,657.62元×3.5个月),因蔡x在一审诉请的金额为33,623.35元,故本院认为高顿公司应支付蔡x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33,623.35元,扣除已付的33,250元,高顿公司还应向蔡x支付373.35元。对此原审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蔡x的该项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蔡x上诉请求高顿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3,692元,超出其在一审中诉请的金额13,176元,因高顿公司不同意在二审中就超出部分一并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超出部分不予处理。至于高顿公司上诉请求无须向蔡x支付失业保险损失8,928元,因高顿公司从2018年11月未给蔡x缴纳社保,且高顿公司未及时将蔡x的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致蔡x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该部分损失应由高顿公司承担。据此高顿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蔡x上诉称一审对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计算有误,经查,湖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1,488元/月,根据蔡x缴纳社保年限,蔡x失业保险损失应为10,416元(1,488元/月×7个月)。对此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蔡x的该项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x失业保险损失10,416元;
三、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x20**年未休年假工资1,776.11元;
四、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x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373.35元;
五、驳回蔡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蔡x负担10元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