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链家房地产”)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取中介费,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被拿到“台面“上来说,尴尬吗?

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原告艾洋通过链家房地产、中融信担保公司在案外人王某处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角门甲14号院12号楼12层1203号房屋(以下简称1203号房屋)。
上述三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乙方(购买人、艾洋)同意支付甲方(出售人、王某)依国家规定应承担的税费。
艾洋(乙方)、案外人王某(甲方)、链家房地产(丙方)、中融信担保公司(丁方)在《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根据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缴纳税费,乙方同意承担甲方依规定须缴纳的税费;丙方应积极配合并保证督促丁方为甲乙双方办理*款贷**、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各方的沟通联络协助准备和提交相关材料,协助把控办理进度等。
王某(甲方)与艾洋(乙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交易中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本交易履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而须缴纳的新增税费)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俞某作为链家店长为艾洋提供服务,并告知艾洋可为其*缴税代**费,房屋过户所需缴纳全部税费共计137700元。
艾洋于2011年3月25日向俞某汇款116000元,于2011年4月28日向俞某汇款65500元。链家房地产和中融信担保公司分别收到中介费61275元、服务费6000元。
2018年7月10日,艾洋收到丰台区税务局要求艾洋补缴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才知晓链家房地产和中融信担保公司收款后并未*缴税代**款,遂将链家房地产和中融信担保公司告上法庭。
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查明,俞某事发时是链家房地产的员工,负责提供1203号房屋的居间服务。艾洋基于对俞某职业居间人身份的信任,按照俞某的指示向其汇款,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
链家房地产作为一家知名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本案中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取中介费,明显违反了企业应遵守的财务制度,属于明显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链家房地产应当返还超过中介费、服务费部分的费用,法院判定链家房地产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艾洋退还多收取的费用114225元(116000+65500-61275-6000=114225元)

链家房地产的董事长左晖会加强管理吗?
左晖,北京大学EMBA,曾任链家董事长、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副会长、全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