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无益君
喜欢看金庸先生的《笑傲江湖》,深深沉迷于那个波谲云诡、光怪陆离的武侠世界,而且每次读到大侠令狐冲运剑如飞、出招如神,于三招两式间令敌手面如死灰,不禁大呼痛快。
追寻令狐大侠的剑术渊源,令狐冲幼时蒙华山派岳宁夫妇收留并拜入岳不群门下,然而十多年间并未学到什么了不得的功夫。其中原因很多,岳不群并未尽心教他当是主要因素,令狐冲本性顽劣且际遇未到又是一因,何况当时岳不群自己的武功修为也是有限。诸因辏合,遂导致我们的令狐大侠在一开始只能与青城派那几个不入流的“英雄豪杰”整日纠缠。这可能也是英雄成长的必经阶段吧。
然而后来,机缘巧合,让他碰上了华山派的前代高人风清杨。前辈年事已高,深恐绝技与身俱朽,见令狐小子深得吾心,不禁倾囊相授。于是三数日间,令狐冲遂跻身江湖一流高手行列。当然这也要感谢*花采**淫贼田伯光那一对快刀,日日在山洞外叫骂伺候,让我们的令狐大侠得以理论联系实战,一次次地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循环往复,最终实现质的飞跃,真是想不登堂入室都难呵!
然而正是从那一天起, 令狐冲的悲剧 就开始了。 因为他身为气宗弟子而习得了剑宗的技艺,这在他的师父岳不群之流看来不啻堕入魔道 ,而令狐冲又不能直白其冤,遂使误会越来越深。

剑
气

华山剑宗、气宗之分其来有自,据说皆源于华山派两位前辈岳肃、蔡子峰师兄弟*窥偷**莆田少林寺的《葵花宝典》却未能圆融贯通,结果各执一词遂导致反目成仇,而一门两户阋墙之争数十年不已。
华山气宗重修身练气,练剑为次 ,深信真气所至草木皆为利刃,飞花落木亦可伤人。气宗内功讲求循序渐进,功力随日月同长,无休无止。
华山剑宗讲究剑在意先,剑法瑰丽,变化莫测。 剑宗高人往往出招快如闪电,剑出无声,剑芒如花雨一般迷人双目。
平心而论,对于练武人来说,剑、气都很重要。剑法是技击的基础,若整日里只知呼吸吐呐,于延年益寿或许有用,于防身御敌却毫无用处。但话又说回来,练剑确实快意潇洒,但若没有气宗的辅助,终究不能长久。俗话说:练拳不练功,到老一场空。所以说 气剑双修才是最上选择 。

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气宗和剑宗的本质差别何在? 说来说去可能只归结为一句话: 气宗重质,剑宗重形。 这也体现了 人们认识事物的两种趋向:外在和内在。
禅宗诞生之前的佛教徒们讲究参禅、*坐静**、担水、劈柴,他们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日常生活的磨练才能达臻浮屠的最高境界。而慧能和尚领导的禅宗一派横空出世后,扫除一切繁文缛节,主张“顿悟”,只要“直指人心”就可以“见性成佛”。概言之,一切社会科学领域的重大分歧,似乎归根结底都与人类认识模式的差异有关。 刑法学领域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立场对立亦是如此。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如何恰当地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方面历来有不同的学理认识。 所谓客观主义,也叫犯罪主义或事实主义,是指主要根据犯罪事实(实害或危险)的轻重来科刑的一种观点(罪刑均衡主义)。与此相反,所谓主观主义,也叫犯人主义或人格主义,认为刑罚应由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的程度来决定。两种主义的分歧根源于他们对于犯罪本质的不同认识。
客观主义认为,犯罪首先是一种行为,因而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这是一个可观可感、实实在在的判断犯罪和施予刑事责任的标准,所以深得现代自由主义者的青睐。
与之相反,主观主义认为,犯罪之所以该罚,归根到底是因为行为人深藏于内心的罪恶。因而,刑事责任的基础当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更进一步说,定罪量刑的依据应该是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动机、态度等等,而一切形之于外的客观行为都只能是这些目的、动机、态度的外部表征而已,因此只具有工具意义。
然而, 主观主义不是主观归罪,客观主义也不能等同于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都完全忽视了其对立面的合理性,所以只能是一种自我陶醉的理论,不过它们倒是时刻提醒人们注意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不足与流弊。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犯罪是一个主观和客观有机联系的整体,任意割裂两者的内在联系必然导致认识上的偏差,这就是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均不可避免地流于荒谬的根源。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都没有否认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不过认为在运用这条原则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讲, 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都有其认识的合理性所在。
在操作层面上,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优劣得失也实在无法一言以判之。这实在是因为,这两种学说之产生,与其说是理论的提升与创造,毋宁说其本身就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一般认为,客观主义刑法立场为刑事古典学派所笃守 ,而刑事古典学派所诞生的十八世纪的欧洲,依稀透露出新时代的曙光却又被中世纪遗留下来的野蛮和不人道纠缠,反映到司法领域,罪刑擅断、刑罚苛酷令人怵目惊心,在国家肆意的刑罚机器下,人们的人身自由完全没有保障。正是在这种“万马齐喑”的环境中,贝卡利亚的学说犹如一道犀利的闪电刺破暗夜的静寂,唤醒了人们对自由的珍视和对罪刑擅断的仇视。
客观主义刑法固然有其保障自由的重要机制,但随着时势的发展,客观主义刑法理念对社会现实的反应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面对犯罪急剧增长的严峻形势,防御型刑法的社会功能几乎趋近于零。在这种情况下,以主观主义为基本理论的实证学派逐渐兴起。还是在意大利,另一批天才的学者,以实证科学的方法,对西方社会特定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原因、犯罪形态、犯罪人类型以及预防犯罪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富于积极意义的对策。
事实上,若将眼光放得更开阔一些, 在大历史的视域下,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似乎总是体现为一种压跷跷板似的循环往复。 上古之世,断狱贵在察情。
《尚书·舜典》:“怙终贼刑,眚灾肆赦”,疏曰:“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
又《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而,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式而,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可知当时乃主观主义刑法理念占居上风的时代。 其后,风气稍变,民俗渐漓,表里不能如一,人藏其心,不可测度,德与礼之用穷,而不得不专恃法。于是,听狱者之诛事而不诛意,乃成必然。其初犹兼问其意也,卒至于尽舍其意而专诛其事(参见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断狱重情”条)。
客观主义刑事政策称霸乃至流于“诛名而不察实”的客观归罪,乃是秦朝法家之治“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症结所在。正是有鉴于此,汉朝返古为治,在实践领域推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然而矫枉难免过正,“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于是,论心定罪又招致了新一轮的批判浪潮,此起彼伏,风水轮流转,这也是传统儒家治国理念“宽则纠之以猛,猛则纠之以宽”的应有之义。
爬梳历史,我们对于所谓“真理”的发展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人们似乎总是在一次次“试错”中跌跌撞撞地迈向未来。刑法理念在主观和客观两极之间的摆动更多时候并不如大多数人所设想的那样受理性主宰,其形态恰似自然人身体的条件反射。对于人类把握自己命运的大智大慧,这或许是个悲观的理论预设。

重剑轻气或重气轻剑也许能有傲视群雄的一天,然而终究难成一代宗师。无数武林人士的奇遇彰显出一个真理: 武学的至高境界在于剑气合一。 唯有以气御剑方能使剑招变幻深不可测,也唯有以剑载气方能使气发挥得淋漓尽致。同样的道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刑法思潮固然可以各领风骚数百年,然而, 想要垂诸万世而不弊,必须主客统一,内外兼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