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有个英国13岁男孩当爸爸的新闻,轰动了几乎全世界。

英国13岁男孩Alfie Patten和大他两岁的“女友”是邻居,两个人经常一起玩,家长们认为孩子还小,所以也会允许他们一起过夜。
但怎么也没想到,两个乳臭未干的孩子居然偷食*果禁**,Alfie Patten的女友怀孕了,并坚称孩子是他的。小小年纪的Alfie倒是“很有担当”,表示愿意抚养他们的孩子,所以和女友一直瞒着家长。直到几个月之后,双方父母才发现了女孩怀孕的事情,但为时已晚,只能让女孩把孩子生下来。

(Alfie和女友,以及他们的女儿)
谁都无法相信这个长着娃娃脸的13岁男孩,会成为一个孩子的爹。当时的媒体铺天盖地报道Alfie的当爹“事迹”,这也给他带来了很大压力,加之同学的嘲讽,他干脆辍学了,在家专心带娃。

而乌龙的是,后来才发现,Alfie疼爱的女儿,居然不是他亲生的!经过DNA检测,孩子是女友和另一位当时14岁的男孩的“结晶”。女友给他的这顶“绿帽子”,让Alfie备受打击,从此意志消沉,再也没振作起来。

而现在,11年过去了,Alfie已经24岁。他中断了学业,女友和孩子已经离他而去,生活支离破碎,每月只能靠领取政府给的救济金过活。生活脱轨、意志消沉的Alfie,开始想到了犯罪。

他曾因入店行窃、盗窃和持有假枪,被判入狱24个月(缓期执行)。在接受采访时,Alfie说:
“我要警告所有12、13岁的孩子,不要犯和我同样的错误。因为它毁了我的生活。”
对于这个案例,相信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荒诞。但是在常爸看来,其实它呈现了一个特别原始且真实的,家庭性教育缺失所带来的后果:
十二三岁的孩子已经进入了性发育阶段,会产生性冲动,家长却还让他们住一起过夜;
没有提前教会孩子必要的性知识(比如如何避孕、年龄过早并不适合发生*行为性**等等),导致女孩怀孕;
生下孩子,如果没有父母帮忙带,Alfie和女友两个未成年根本就不具备独立抚养*女幼**、对孩子负责的能力,他们自己的人生会因此脱离既定的轨道,驶向不可预估但一定是糟糕的方向。
性教育,不分男女,也不分谁更吃亏
十二三岁的孩子,很多已经开始发育,且已经有*行为性**能力,荷尔蒙在体内横冲直撞,性冲动强烈,如果家长不提早给孩子打预防针,就会让原本是花骨朵的年纪,过早开花甚至结出恶果。
这个例子,我想也给了很多心存侥幸,觉得“男孩不吃亏,所以不用教太多”的家长一个警醒。即便儿子不可能像Alfie一样搞大别人家闺女的肚子,即便搞大了或许家长也会给他“擦屁股”,家长可能会觉得:“就算是未成年的时候发生关系,双方都是自愿的,一定不算猥亵或者强奸,被搞大肚子的反正也不是男孩,所以生男孩在这方面省事。”
这是一种非常愚昧的观念,因为他们不仅忽略了教育男孩在性上必要的保护知识和自我约束力,还忽略了男孩同样有遭遇侵犯的可能性。

就在前两天,四川某中学的男教师梁某被曝多年来性侵超过20名男学生,利用其教师身份对班上的男同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侵犯,有一部分学生还是未成年。这些孩子屈服于梁某老师的身份,在事发时已经诧异、震惊到大脑一片空白。

这对这些男孩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他们陷入了极度的恐惧和焦虑中,很长时间里,都没法走出阴影:

而让人痛心且不忿的是,法律几乎没有给梁某应有的惩罚,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未对梁某进行起诉。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26岁女教师Stephanie Peterson因为与14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三年监禁,以及随后两年社区管制。在社区管制之后她要继续服5年的缓刑期,并在她的余生登记为性犯罪者。

受害者的母亲说,她曾经风趣、无忧无虑的儿子现在变得沉默寡言,而且动辄就会愤怒。在学校,一些学生嘲笑他和老师发生性关系。这个14岁的男孩曾经非常信任和喜欢Peterson,却遭受对方对他实施*虐性**待,这让他变得冷酷无情,无法再相信任何人。
在性教育这件事上,不分男女,都是孩子,就不存在“谁更吃亏”这种性别不平等话语。我们要做的,是给予充足且提前的性教育,保护好孩子身体的健康和心理的健全。
十多岁的年纪,有性冲动,但对性懵懂,有恋爱向往,但心智还不成熟。孩子大了,不再像很小的时候那样依赖我们,我们已经不能事无巨细地接触到他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呼吁大家早期重视性教育——
不管是提前教会给他们的性知识、性价值观,还是你们从小自然而坦荡荡的分享,都会成为他们在面临可能的诱惑、危险时的一道自我保护屏障:
这样恋爱时也能把握好分寸,保护好自己和对方;
遭遇可能的侵犯时,也能及时察觉,立即说“不”。
未成年有性意愿,不代表可以将一切合法化
除了我们以家庭为单位,不分性别地给孩子做好充足的性教育外,常爸也想呼吁:整个社会也应该逐步建立起一套逐渐完善的、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法则。
不少人看到英国13岁男孩Alfie Patten当爹的新闻,都会吐露一句:“现在的孩子真是早熟。”
的确,现在的孩子从小成长于互联网时代,能比我们小时候更早接触到一些关于两性、情感类的知识,又赶上气盛冲动的年纪,偷食*果禁**已经不是稀奇事。但常爸非常想要强调的是:
即便青少年有性意愿,不代表他就能在成年人的诱导下,产生因所谓情爱而发生的性关系。这种畸形的“恋情”应该受到法律的管控。

电影洛丽塔剧照,电影讲述了一位中年男人和14岁少女的畸形爱恋
最近鲍毓明的案子似乎已经慢慢淡出公众视野,而他在微博上的“鲍毓明十问”也在极力扭转舆论方向,把整件事情塑造成洛丽塔式的老少畸形恋。
但任他再怎么洗白,他都没有否认过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当然,很多网友已经因此被成功带了节奏,认为小女孩是自愿的,鲍毓明无罪。
很显然,涉事女孩并不是大众心中的“完美受害者”:她不是完全非自愿的,她在遭受性侵时或许也没有极力反抗,甚至对嫌疑人抱有感情,更重要的是,她和鲍毓明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4周岁,这些都让不少人认为这一切都是两情相悦。同时,鲍毓明作为一个很懂法的人,利用14周岁的年龄设限,钻了法律的空子,企图避免制裁。
但是这些声讨小女孩,对她造成二次伤害的人,只看到了两个人在性意愿上的平等,却忽视了性的背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暗含的权力不平等。
未成年人即便有性意愿,但也不代表心智能够成熟到可以有面对*行为性**时的判断力,小女孩本来就没有得到该有的正确价值观的引导,这是监护人(她母亲)的失职,引导不当的后果,不应该由小女孩来买单。而鲍毓明作为四十多岁的中年社会精英,*脑洗**、让一个涉世未深的14岁小女孩“爱上他”,则是很容易的一件事。

电影《洛丽塔》剧照
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依旧扑朔迷离,但常爸还是坚持:成年人和一个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就是原罪,与是否两情相悦,并无关系。如果因为女孩的年龄,让鲍毓明逃脱所有法律罪责,那么我们对于未成年在这方面的保护,就太薄弱了。
虽然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而鲍毓明案,或许能变相地成为一种推动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力量。如果双方都是未成年,那或许是因为少不更事;但如果存在一方成年、一方未成年,且看似两厢情愿的情况下,则要把未成年还不成熟的心智考虑进去,不诱骗、伤害未成年,应该成为所有成年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和责任。
参考下其他国家的例子吧。
澳大利亚的侵犯儿童罪,对受害者年龄有很详细的分级,同时每个州的法律也会更详细。
就拿新南威尔士州来说,对10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最高可判刑25年监禁,对10至14岁的儿童侵犯最高可判监禁16年;14岁至16岁最高监禁10年。成年人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的侵犯,会有程度不同的刑罚。
而更值得借鉴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自愿*行为性**,澳洲法律也做出了不同情况的细分,“受害人是自愿的”这一点是否能作为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是有年龄限制的:

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如果受害人年龄在12岁以上,而被告年龄不超过受害人2岁(14岁以内),那么自愿性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
在塔斯马尼亚州,如果受害人年龄是15岁,被告人年龄不超过其五岁(20岁以内);或者受害人年龄为12岁及以上,被告人不超过其三岁(15岁),受害人的性同意可以作为被告的合法辩护。
这个法令的意图很明显,双方的年龄相仿情况下发生自愿*行为性**,法律没理由去判那个只是稍候大了一点的“大孩子”;但如果超过了一定的年龄差距,就像鲍毓明和其养女之间,相差了将近30岁,那么即便女孩当时是同意的,即使她与鲍第一次发生关系时满14岁了,也并不能作为鲍毓明无罪的理由。
成年人和未成年在关于*行为性**的成熟度、判断力上的差异性,澳洲以法律的形式很好地体现了出来: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对成年人有约束。
对比我们在未成年*行为性**上的社会层面的保护,我们做得还很不足——鲍毓明很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戒,猥亵、性侵20多名男同学的男老师,甚至没有被检察院起诉。是时候借助这些极端恶性事件,让法律制定者听到民间的声音,法律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所以我们在相信理性和法律的同时,也一定不能忘记自己也能尽一份绵薄之力,利用舆论的力量去推动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我们都是父母,我们都希望可以极尽所能,保护我们的孩子。希望这些性侵事件,不要仅仅成为孤立的案件,而要成为推动立法进步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