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是生存之基、民生之本、发展之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苏州两级法院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积极打造以环境审判为主的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平台,着力化解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矛盾纠纷,为建设“生态苏州”、“美丽苏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苏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彰显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加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审判力度,促进资源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生态环境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自2013年12月21日推行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至2016年12月,苏州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资源环境案件210件,审结203件,其中受理行政案件44件(含1件行政公益诉讼),审结37件,受理刑事案件131件,审结124件,受理民事案件35件(含9件民事公益诉讼),审结42件。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环境犯罪的入罪标准,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罪、环境监管失职等犯罪行为,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度威慑力。截止2016年12月,苏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33件(含2件旧存),审结124件,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滥用职权罪等多个罪名,对82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6个被告单位单处罚金。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按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妥善审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好因大气、水、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截止2016年12月,苏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侵权民事一审案件45件(含10件旧存),审结的42件案件。积极推动我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科学合理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的环境权益,让侵犯环境的不法行为主体在经济上付出代价。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苏州两级法院妥善处理好环境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及时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加强环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截止2016年12月,苏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4件,审结37件,案件涉及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环境赔偿、环境监督行政强制、环保行政审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
(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对环境私益诉讼起到示范推动作用,而且为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有序介入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制度通道,通过诉讼将群体性纠纷纳入司法渠道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截止2016年12月,苏州中院共受理民事公益诉讼9件,审结5件。在新的环境保护法生效前,苏州中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进行有益探索,依法受理并审结2起公益诉讼。其中一起案件在被告主动对污染河流修复并支付赔偿费用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依法经公告无异议后,调解结案。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苏州中院又受理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结3件。在两起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的案件中,我院支持了原告公益组织所有的诉讼请求,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张建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是苏州地区第一例判决的民事公益诉讼,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相关裁判文书亦被录用为省院公报案例。另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政府机关及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原告主张的近5300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全额支付至环保公益金帐户,最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开展为期二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苏州两级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试点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坚持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特点,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截止2016年12月,苏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1件。
此外,苏州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公益金制度。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宗,促成昆山市设立了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金账户,并在此基础上,促成苏州市成立了市级环境保护公益金账户。
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
(一)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同年7月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在省高院的统筹安排下,苏州两级法院集中推行环境资源案的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并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姑苏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合议庭(隶属各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常熟市人民法院成立独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承担全市范围内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探索案件归口审理模式
2014年7月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在省院的统一指导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并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的通知》(苏中法【2013】211号),决定自2013年12月2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确定姑苏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承担全市范围内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完善了苏州两级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三合一”工作模式。

(三)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管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定,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苏州地区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确定管辖以致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模式,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具体工作安排为:由姑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集中管辖姑苏区、虎丘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范围内的资源环境类案件;昆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集中管辖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的资源环境类案件;常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集中管辖常熟市、张家港市范围内的资源环境类案件。
(四)明确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
根据苏中法【2013】211号文件的规定,苏州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主要审理下列资源环境案件。(1)行政案件。因污染、破坏环境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土地行政管理类案件除外。(2)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案件。(3)民事案件。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资源环境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为制止污染、破坏环境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申请人所作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5)其他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探索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畅通案件受理渠道,明确起诉主体资格,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重大案件实行庭审直播,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信息。苏州中院积极应对《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促成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发文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及苏州市生态协会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委托苏州市律协推荐的公益诉讼律师提起相关诉讼,并邀请最高院法官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专家就如何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授课培训。2015年8月21日,姑苏区法院以资源环境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为主题,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新华日报、苏州电视台、苏州日报等十余家省、市级媒体应邀请参加。2016年11月15日,姑苏区法院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审合一”以来资源环境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对三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苏州两级法院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对环境案件进行集中审判,当地主流媒体进行了报道,有效扩大了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法律震慑效应。

以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为平台,进一步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涉及诸多部门,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健全机制、同步推进是制胜的关键。2013年9月,苏州市召开了全市环境执法联动推进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苏州市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定期召开全市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座谈会,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有关情况;实行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通报制度,推进环境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会商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提出解决方案;建立长效合作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昆山法院在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令制度外,还与昆山市人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禁止令及执行令的信息发布给银行。2014年,苏州中院、苏州市检察院、苏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专门就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问题作出相关规定。2016年4月,苏州中院在昆山、常熟、姑苏法院就环境审判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邀请公安、环保、检察等机关出席,汇总环境执法、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

坚持审判工作与普法宣传的结合,通过典型案例的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2015年3月16日,常熟市法院对常熟地区首例环境犯罪案件进行巡回审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执法部门及当地数百名企业主到庭旁听。4月30日,常熟市法院对一起村民非法狩猎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当地一百多名村民到庭旁听。2015年8月4日,姑苏人民法院就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接受媒体采访,向市民提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染物可能触犯刑法,进行有效法制宣传。
建立专门的环境案件管理台帐制度,及时通报环境案件受理和审理的重要信息。建立环境案件审判年报制度,深入分析纠纷特点与成因,提出纠纷预警、解决方案,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如2014及2015年,连续两年,市中院专门针对政协委员提出的环境保护非诉强制执行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答复。通过案件审理,捕捉行政执法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针对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归纳总结,向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如姑苏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破坏环保监管秩序行为,及时向执法机关发送关于“对作出抗拒行为企业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司法建议,得到了环保部门的积极回应,有效促进了司法与执法合力推进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良性互动。
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能力
(一)建设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
结合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等改革要求,调配刑事、民事、行政的骨干法官,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力量。据统计,苏州地区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合计11名法官,入额8位,其中姑苏法院3名,全部入额,昆山法院2名,1人入额,常熟法院2名,1人入额,苏州中院4名,3人入额。培养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需求的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加强业务培训,引导广*法大**官正确把握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能够准确适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门法律、司法解释,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

(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
苏州两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凝聚审判智慧,在审判工作中找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不断发展创新环境资源审理理论,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苏州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张建春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评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是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一并公布的典型案例。昆山法院《大气污染执行令的法制构建》获得2014年度江苏省环保典型案例;《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方式类型化研究》荣获中国法学会、环保部“生态法制建设”主题征文二等奖;《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方式类型构造——基于若干司法个案的思考》荣获第26届全国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二等奖;《张秀悌、林文荣等污染环境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环保案列评选为刑事类二等奖。常熟市法院自2015年以来,在《中国环境报》、《江苏法制报》发表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类文章5篇,苏州电视台、常熟电视台推出法制宣传节目18期,自媒体推送原创文章6篇。姑苏法院审结的梦达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入选最高院2014年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及江苏法院2014年环境资源典型十大案例。昆山法院努力探索环境保护令状制度、推行非诉裁执分离机制,解决行为罚的执行难问题。对于环境违法企业,制作禁止令及执行令,并在现场进行张贴,载明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对于环境资源类非诉执行案件,法院在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记载“由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司法强制措施,保障环境执法力度。常熟法院对于污染企业经说服教育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司法拘留,有关执行情况的相关报道被《人民法院报》及《江苏法制报》录用,以及搜狐、中国江苏网等多个网络媒体转载,并被最高院微信推送。

展 望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中央关于环境、资源、社会发展新的战略部署、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以及人民群众关于环境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都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苏州两级法院始终保持清醒认识,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通过依法行使审判职责,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接下来的环资审判工作中,一是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审判组织,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并不断总结“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审判经验,针对环资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并妥善解决,为环资审判的制度发展、理论创新提供支撑。二是加强与环保行政机关的互动,充分整合司法和行政资源,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合力。定期全市环境执法联动推进会议,协调司法及执法工作的具体衔接,并加强对环保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律宣讲及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环保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及执法、取证能力,为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互补。三是进一步加强环资案件的立案、审理及执行工作,传播法治声音、培育法治精神、汇聚法治力量。重点考量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结合检察机关特点,在法律框架内完善创新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及审理规则。并且进一步倡导在全市大市范围内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探索成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为环境资源的保护及修复拓展资金来源。四是推行环保案件的巡回审判制度,坚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绿色发展的决心,培育并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